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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明生态

    江西汇明生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家具产业园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南康区森之宝木业厂、江西汇明生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赣07民终48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南康区森之宝木业厂
    江西汇明生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0-12-23
    2

    严重林与江西汇明生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雅思居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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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03民初46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严重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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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2020-10-12 2020-12-29
    3

    砀山县同巨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汇明生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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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皖1321民初3365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砀山县同巨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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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19-09-02 2019-09-18
    4

    砀山县同巨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汇明生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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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皖1321民初336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砀山县同巨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19-08-30 2019-09-18
    5

    砀山县同巨木业有限公司、江西汇明生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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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皖1321民初33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砀山县同巨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19-08-22 2019-09-18
    6

    南康区明辉纸箱厂、江西汇明生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赣0703财保2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南康区明辉纸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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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2019-07-03 2019-09-27
    7

    严重林与江西汇明生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雅思居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严重林 收起

    ... 展开
    - - -
    8

    南康区森之宝木业厂、江西汇明生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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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南康区森之宝木业厂
    江西汇明生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9

    南康区明辉纸箱厂、江西汇明生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南康区明辉纸箱厂 收起

    ... 展开
    - - -
    10

    砀山县同巨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汇明生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砀山县同巨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赣州兴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汇明生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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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0702民初13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赣州兴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汇明生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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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汇明生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兴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汇明生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一、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空调货款15046元及利息暂计1931元(按2021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一年期年利率3.85%计算,利息从2018年7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11月12日,共计40个月);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举证和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承办人:吴菁菁(电话:0797-8303009)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邮政编码:341000 收起

    ... 展开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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