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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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岳园园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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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纪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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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王兵与潘屹等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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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纪合同纠纷 |
原告-王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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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陈莉莉中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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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纪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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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宁中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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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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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宁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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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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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郑少雄与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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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郑少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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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陈莉莉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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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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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谭建云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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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纪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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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朱桑姜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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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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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宁超飞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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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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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送达裁判文书——周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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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92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沪民初号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周奇中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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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9229号周奇:本院受理(2021)沪0104民初19229号原告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奇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04民初192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裁判如下:一、周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佣金居间费40,000元;二、驳回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00元,由周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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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胡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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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241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胡超中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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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24162号胡超:本院受理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胡超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3月1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漕路128号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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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 3 |
送达裁判文书——徐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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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23048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沪民初号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徐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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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23048号徐宁:本院受理(2020)沪0104民初23048号原告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徐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费8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485元,由徐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本案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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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 4 |
送达裁判文书——徐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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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23048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沪民初号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徐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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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23048号徐宁:本院受理(2020)沪0104民初23048号原告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徐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费8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485元,由徐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本案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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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徐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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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23048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徐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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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23048号徐宁:本院受理上海新同联福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上海市龙漕路12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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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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