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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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管某与位云方、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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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管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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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杨光会与秦长红、马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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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杨光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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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刘锐与杨光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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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刘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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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与陈树剑、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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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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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顾厚明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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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顾厚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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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吴长春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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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吴长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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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葛兵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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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当事人-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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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杨光会与秦长红、马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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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杨光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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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汪文朝、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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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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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柳洪才与马玉涛、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尚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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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柳洪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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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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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0民初68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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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680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杨光会 被告- 秦长红 马涛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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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6806号秦长红:本院受理原告杨光会诉被告秦长红、马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光会损失87002元;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光会损失12017.15元;三、被告秦长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光会损失109019.15元;四、驳回原告杨光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04元,由原告杨光会负担283元,由被告秦长红负担2210.50元,被告马涛负担2210.5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04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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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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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680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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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6806-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杨光会 被告- 秦长红 马涛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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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6806-1号秦长红:本院受理原告杨光会诉被告秦长红、马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变更程序通知书、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请判令:一、被告秦长红、马涛赔偿原告杨光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26961.18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先行承担上述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秦长红、马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为答辩期限,送达期满次日起三十日为举证期限。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作如下告知:本案由审判员陈广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9月16日上午9点整在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庭第二法庭(杭州市余杭区丁山路二号余杭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院内)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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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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