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一稽罚[2020]283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违法事实1.你单位购入17000.00元超市购物卡赠送客户人员。其中2016年12月3000.00元、2017年9月4000.00元、2018年1月10000.00元。违法事实2.你单位自建“西可科技园”的出租收入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2016年-2019年该房产出租期间产生的维护保养项目支出取得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销项税额46911.65元。违法事实3.你单位因房产原值少记漏记土地成本及中央空调、排风系统等配套设施原值,致少缴房产税5548.06元。违法事实4.你单位2018年税前列支非本单位员工差旅费合计56978.26元,违规列支非本单位人员业务招待费38328.74元。以上违法事实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68518.88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计34259.4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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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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