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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通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北街街道中华北路105号世通和府7号楼一层、二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3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3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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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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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海英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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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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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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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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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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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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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兴静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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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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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习刚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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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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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封婷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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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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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与吴春梅、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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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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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祖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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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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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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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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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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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870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当事人-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彬 胡志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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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诉被告胡志琼、王彬、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黔0402民初8705号,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一、判令解除原告与三被告在2016年12月2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个人住房借款本金384633.8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8月4日所欠利息为1601.04元;之后的利息以384633.8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前述款项合计人民币386234.89元。二、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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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6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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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87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当事人-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冯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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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诉被告冯霞、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黔0402民初8704号,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一、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在2016年10月2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个人住房借款本金193896.4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8月4日所欠利息为807.10元、罚息2.52元;之后的利息以193896.4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前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94706.06元。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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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6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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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572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海英 任武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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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英、任武卫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将申请人诉讼请求的第一项“请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房屋贷款本息合计60504.17元;”变更为“请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房屋贷款本息合计443446.39元;”2、将申请人诉讼请求的第二项“请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资金的资金占用利息(以60504.17为基数,年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145%计算,时间自代偿之日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变更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房屋贷款金额锁产生的利息(以代偿金额为本金,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时间从代偿之日起计算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截止2021年11月9日的利息为人民币4072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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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1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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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572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任武卫 吴海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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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英、任武卫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房屋贷款本息合计60504.17元;2、请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资金的资金占用利息(以60504.17为基数,年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145%计算,时间自代偿之日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请金额合计:¥23233.38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黔0402民初572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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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5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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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85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当事人-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封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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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与被告封婷、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402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封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8704.06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6月3日所欠利息2734.32元、罚息42.98元;自2021年6月4日起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28704.06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年利率7.4925%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62元,由被告封婷、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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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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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402民初4887号 担保物权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当事人-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春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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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诉被告吴春梅、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0402民初488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402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由被告吴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99529.79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3月18日的利息为3328.44元、罚息为17.88元,2021年3月19日起的罚息以借款本金399529.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925%计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由被告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64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10134元,由被告吴春梅、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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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4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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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85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安顺市分行 当事人-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被告- 封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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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1)黔0402民初8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与被告封婷、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7年3月22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判令被告封婷偿还原告个人住房借款本金331692.32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1日所欠利息、罚息、复利为4321.29元;之后的利息以331692.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封婷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1505元;四、判令被告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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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5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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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402民初4887号 担保物权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当事人-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春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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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诉被告吴春梅、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2020)黔0402民初4887号,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本金403210.47元及拖欠利息(含复利及罚息)至2020年8月19日为1729.77元、以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100%计至实际还款日止。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原告委托律师发生的律师费6048元。3.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的上述两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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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6
    9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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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402民初224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春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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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20)黔040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由被告吴春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47001.6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40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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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10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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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402民初224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封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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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封婷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20)黔040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由被告封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53926.5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40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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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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