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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海汇银

    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国油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张弘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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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1执6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国油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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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1-06-09 2021-06-09
    2

    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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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9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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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6 2021-06-17
    3

    国油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张弘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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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1执634号 -

    申请执行人-国油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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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1-01-07 2021-06-09
    4

    国油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张弘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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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1民初7944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国油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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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0-09-14 2020-12-18
    5

    深圳兴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陈达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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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2024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兴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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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4-13 2020-07-30
    6

    北京星河金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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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执保2562号 财产保全

    申请人-北京星河金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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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12-16 2020-08-13
    7

    北京星河金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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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财保554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北京星河金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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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12-16 2019-12-24
    8

    国油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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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沪0101民初2525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国油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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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9-11-26 2020-07-24
    9

    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陈达扬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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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9143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佟军
    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
    陈达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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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13 2020-01-03
    10

    上海厚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张弘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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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沪0101民初1436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厚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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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9-10-17 2020-03-0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沪0101执769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09 详情
    2 (2021)沪0101执634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06 详情
    3 (2020)粤0391执1624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5-13 详情
    4 (2020)粤0391执956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3-19 详情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26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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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26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顾光靖 邱建和 张弘 佟军 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 陈达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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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618号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陈达扬、邱建和、顾光靖、张弘、佟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陈达扬、邱建和、顾光靖、张弘、佟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618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顾光靖名下登记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路(北侧)信义御城豪园5栋C座410的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45989号]进行了查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限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9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用于抵偿你方所欠债务,并对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联系人:陈盛超电话:0755-866083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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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2

    (2021)粤0305执1261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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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2618号 -

    原告- 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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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618号邱建和、张弘、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顾光靖、佟军:申请执行人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建和、张弘、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顾光靖、陈达扬、佟军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92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6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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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2
    3

    (2021)粤03民终92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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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9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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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张弘、顾光靖、陈达扬、邱建和、佟军:本院受理上诉人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张弘、顾光靖、陈达扬、邱建和、佟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820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82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陈达扬、邱建和、顾光靖、张弘、佟军对于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承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0259.40元(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18元,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陈达扬、邱建和、顾光靖、张弘、佟军负担56041.40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陈达扬、邱建和、顾光靖、张弘、佟军负担。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1041.4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陈达扬、邱建和、顾光靖、张弘、佟军应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1041.40元,逾期未交纳的,由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218元(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陈达扬、邱建和、顾光靖、张弘、佟军负担。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1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陈达扬、邱建和、顾光靖、张弘、佟军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218元,逾期未交纳的,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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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2
    4

    (2021)粤03民终927号书面审理通知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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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9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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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927号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张弘、顾光靖、陈达扬、邱建和、佟军:本院受理上诉人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张弘、顾光靖、陈达扬、邱建和、佟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通知书及裁判文书。内容为:一、本案由张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莹姣、审判员黄玮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许莹姣主审本案,法官助理为区琳。如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二、上诉人如对上诉状的内容有修改或补充,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修改或补充。被上诉人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对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三、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否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如有新的证据提交,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证据的复印件。提交证据时应制作证据目录,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编制页码,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是否有原件、一审未提交原因作出说明,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逾期视为二审没有新的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依据该条规定,本院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决定本案是否再次进行调查和询问,是否开庭审理。如需开庭审理,本院将以传票形式书面通知。五、若送达地址、诉讼代理情况有所变更,请将新的材料邮寄回法院。否则将按照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二审法律文件。六、本案当事人若不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的,请提交不同意诉讼费迳付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当事人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合议庭将择期宣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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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5

    送达裁判文书——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张弘,顾光靖,陈达扬,邱建和,佟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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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1民初79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国油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 张弘 顾光靖 陈达扬 邱建和 佟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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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1民初7944号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张弘,顾光靖,陈达扬,邱建和,佟军:本院受理国油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张弘,顾光靖,陈达扬,邱建和,佟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01民初7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合肥路213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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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7
    6

    (2019)粤0305民初18208号公告判决书、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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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1820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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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8208号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张弘、顾光靖、陈达扬、邱建和、佟军:本院审理的原告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公司)、张弘、顾光靖、陈达扬、邱建和、佟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820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万元;三、驳回原告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汇银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259.40元,由原告负担4218元,被告汇银公司负担56041.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原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张弘、顾光靖、陈达扬、邱建和、佟军对原判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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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1
    7

    (2020)粤0391执162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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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1624号 合同纠纷

    被告- 顾光靖 佟军 陈达扬 张弘 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 邱建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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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1624号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陈达扬、佟军、邱建和、顾光靖、张弘: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9143号、(2018)粤0391民初1790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16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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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4
    8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国油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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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1民初79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国油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 张弘 顾光靖 邱建和 佟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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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1民初7944号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张弘、顾光靖、邱建和、佟军:本院受理国油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张弘、顾光靖、邱建和、佟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张弘、顾光靖、邱建和、佟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5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上海市合肥路213号A楼四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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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8
    9

    (2020)粤0391执95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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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95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兴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顾光靖 佟军 陈达扬 张弘 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 邱建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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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956号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陈达扬、邱建和、顾光靖、张弘、佟军:申请执行人深圳兴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1790号(2019)粤03民终2914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9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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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7
    10

    (2019)粤0305民初1820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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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1820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 张弘 顾光靖 陈达扬 邱建和 佟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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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8208号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张弘、顾光靖、陈达扬、邱建和、佟军:本院受理原告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张弘、顾光靖、陈达扬、邱建和、佟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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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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