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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沙纬地

    广东金沙纬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禺东西路36号首层102A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姜树和、南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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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人-姜树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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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康全光、广东金沙纬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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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康全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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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诉广西铁投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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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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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桂01民初231号 保管合同纠纷

    原告- 何朝晖 被告- 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广东金沙纬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都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崟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品冠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恒安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高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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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G29 2019-05-28
    2 (2017)桂01民初233号 保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广东金沙纬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都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崟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品冠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恒安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高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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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G29 2019-05-28
    3 (2018)桂0103民初1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广东金沙纬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都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品冠投资有限公司 舒杨 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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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G30 2018-04-0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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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1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铁投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都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广西品冠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金沙纬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 舒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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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146号原告广西铁投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广东金沙纬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广西都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品冠投资有限公司、舒杨、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铁投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4307778.67元和违约金3637335.47元;二、驳回原告广西铁投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33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3639元,由原告广西铁投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38元,由被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担7040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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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2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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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1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铁投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都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品冠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金沙纬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 舒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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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146号原告广西铁投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广东金沙纬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广西都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品冠投资有限公司、舒杨、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改判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03民初146号判决中第一项,改判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不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637336.47元;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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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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