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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盛信息

    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496号1幢106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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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2财保32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人-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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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1-01-15
    2

    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户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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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2财保31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人-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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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1-01-1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杰,徐红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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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2民初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熊国良 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胡杰 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 陈萍 徐红英 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胡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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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2民初34号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杰、徐红英: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胡杰、熊国良、徐红英、胡建、陈萍、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胡杰、徐红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1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C10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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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1
    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深圳市松瑞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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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2民初3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熊国良 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胡杰 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松瑞雪贸易有限公司 徐红英 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胡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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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2民初37号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松瑞雪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杰、徐红英: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松瑞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胡杰、熊国良、徐红英、胡建、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松瑞雪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胡杰、徐红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1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C10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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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1
    3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杰,徐红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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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2民初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熊国良 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胡杰 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 陈萍 徐红英 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胡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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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2民初34号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杰、徐红英: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胡杰、熊国良、徐红英、胡建、陈萍、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胡杰、徐红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C10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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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8
    4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深圳市松瑞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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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2民初3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熊国良 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胡杰 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松瑞雪贸易有限公司 徐红英 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胡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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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2民初37号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松瑞雪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杰、徐红英: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松瑞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胡杰、熊国良、徐红英、胡建、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松瑞雪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胡杰、徐红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C10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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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8
    5

    送达裁判文书——深圳市户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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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2财保31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原告- 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户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前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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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2财保31号深圳市户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杰、徐红英、熊国良、胡建: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你们作为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2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户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杰、徐红英、熊国良、胡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2,683,027.1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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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8
    6

    送达裁判文书——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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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2财保32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原告- 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前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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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2财保32号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杰、徐红英、熊国良、胡建、陈萍: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你们作为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2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杰、徐红英、熊国良、胡建、陈萍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5,418,561.41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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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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