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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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传术萍、陈军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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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张术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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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章季超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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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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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姚亮亮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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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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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陈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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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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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刘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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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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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汪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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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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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刘立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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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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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查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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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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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周桃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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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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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史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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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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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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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被告- 齐学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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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2 | 2020-09-20 |
2 | (2018)皖0803民初21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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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7 |
3 | (2017)皖0803民初15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被告- 张中亚 汪婷 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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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 2018-04-10 |
4 | (2017)皖0803民初1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被告- 杨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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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G93 | 2017-09-30 |
5 | (2017)皖0803民初17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被告- 汪龙 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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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7-20 |
6 | (2017)皖0803民初17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被告- 周结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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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19 |
7 | (2017)皖0803民初1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被告- 杨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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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G83 | 2017-04-23 |
8 | (2016)皖0803民初15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被告- 丁海泉 安庆钱江置业有限公司 郭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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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G80 | 2017-03-09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被告- 余宏敏 张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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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 | 2016-10-25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被告- 汪毅 刘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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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 | 2016-10-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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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张术萍与被告陈军、韦铖康、韦义顺、方爱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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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2950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张术萍 被告- 方爱英 韦铖康 陈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韦义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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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803民初2950号韦义顺、方爱英:原告张术萍与被告陈军、韦铖康、韦义顺、方爱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皖0803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因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不服,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返还责任。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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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 |
2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余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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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26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被告- 余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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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余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余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03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余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快e贷”借款本金2251.27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2月27日的利息为950.19元;自2021年12月28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余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2002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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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
3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陈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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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26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被告- 陈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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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陈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陈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03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快e贷”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2月26日的利息为10092.8元;自2021年12月27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6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元,由被告陈浩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2002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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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
4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汪帆、邓道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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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26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被告- 汪帆 邓道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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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汪帆、邓道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汪帆、邓道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03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汪帆、邓道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本金282304.2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2月28日的利息为18484.27元,自2021年12月29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汪帆、邓道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5500元;三、被告汪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快e贷”借款本金28879.76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2月28日的利息为9666.26元;自2021年12月29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汪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1056元;五、被告汪帆、邓道群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有权对被告汪帆、邓道群抵押的安庆市宜秀区印象江南小区2幢4单元1807室房屋(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172417、5017241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6元,由被告汪帆、邓道群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2002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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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
5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史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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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24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被告- 史军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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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史军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史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03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史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快e贷”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2月27日的利息为941.01元;自2021年12月28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史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史军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2002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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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
6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刘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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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26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被告- 刘亚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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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刘亚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刘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03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亚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快e贷”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2月27日的利息为13114.37元;自2021年12月28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亚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6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元,由被告刘亚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2002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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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
7 |
原告张术萍与被告陈军、韦铖康、韦义顺、方爱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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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2950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张术萍 被告- 方爱英 韦铖康 陈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韦义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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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803民初2950号韦义顺、方爱英:本院受理原告张术萍与被告陈军、韦铖康、韦义顺、方爱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03民初2950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军、韦铖康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韦庆6217001680005018967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的不当得利款33366.83元给原告张术萍;二、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从韦庆6217001680005018967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扣划的不当得利款80804.44元给原告张术萍;三、驳回原告张术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6元,由原告张术萍返还50元,由被告陈军、韦铖康承担784元,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承担182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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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
8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张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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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26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被告- 张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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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张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张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03民初26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计77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2002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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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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