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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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瑶与昆明平板玻璃厂、昆明平板玻璃厂服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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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郭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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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昆明平板玻璃厂服务公司、云南信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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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昆明平板玻璃厂服务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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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昆明平板玻璃厂服务公司、云南信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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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平板玻璃厂服务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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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云南信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昆明平板玻璃厂服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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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云南信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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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昆明平板玻璃厂服务公司与云南信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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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平板玻璃厂服务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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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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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2民初105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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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0501号 | 恢复原状纠纷 |
原告- 罗斌 被告- 昆明平板玻璃厂服务公司 昆明平板玻璃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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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0501号原告罗斌等101人与被告昆明平板玻璃厂、昆明平板玻璃厂服务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位于西山区黑林铺直街63号(现五华区滇缅大道2715号)的小区宗地面积(公共区域)上划车位,以及向原告收取场地占用费、卫生管理费的侵权行为,即判令被告立即拆除侵权设施,恢复原状;2.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原告均为西山区黑林铺直街63号(现五华区滇缅大道2715号)的小区业主。该小区原为被告昆明玻璃厂职工生活区,经过“房改房”改制后,职工取得房屋产权并开始上市交易,小区土地也同时随房屋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权整体从原划拨性质变更为出让性质,根据不动产权证登记显示,涉案小区宗地面积为22,716.8平方米,土地权利人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土地性质为出让。被告并不是经过现在业主同意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并且也不具备物业管理服务资质。2020年春节疫情爆发期间,被告以提高小区居住安全、提升幸福指数为由,于2月25日在小区内张贴了《关于对昆玻厂生活区实施有偿服务的管理办法》,随后于2020年4月7日又在小区内粘贴了《昆玻厂生活区实施有偿服务缴费通知》,并且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在小区地面公共区域划线设置车位,在小区必经出入通道私设收费岗亭、栏杆,实行收费,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综上,原告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相关权利人应在2021年12月27日前向本院登记。登记联系人:五华区人民法院王法官,联系电话:0871-68261305。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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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
2 |
(2018)云0102民初36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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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362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平板玻璃厂服务公司 当事人- 云南信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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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3620号云南信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平板玻璃厂服务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02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8)云0102民初3620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信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平板玻璃厂服务公司尚欠租金200000元;二、被告云南信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昆明平板玻璃厂服务公司位于玻璃厂二生活区旁的花果山(围墙以内)的租赁场地;三、被告云南信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平板玻璃厂服务公司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租赁场地之日止按《场地租用协议》约定标准计算的场地占用费;四、驳回原告昆明平板玻璃厂服务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云南信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被告云南信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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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3 |
(2018)云0102民初36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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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362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平板玻璃厂服务公司 当事人- 云南信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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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3620号云南信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平板玻璃厂服务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6年度、2017年度的租金共计2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016年度租金1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利息为1041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017年度租金1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利息为5581元;以上本息合计215991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违法建筑,向原告归还租赁场地;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租赁场地之日止,按照《场地租用协议》中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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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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