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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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志年、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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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15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邹志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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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18 |
2 |
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珍荣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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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特412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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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27 |
3 |
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志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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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辖终111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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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08-18 |
4 |
广东湘音晓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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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5266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湘音晓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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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6-10 | 2020-12-08 |
5 |
广东湘音晓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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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5267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湘音晓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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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6-10 | 2020-12-08 |
6 |
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世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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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1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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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6-02-25 | 2018-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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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民初39423号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广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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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942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郭广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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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9423号郭广进: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广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欠付的房价款578259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的房价款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1325901.39元(自2019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863312021-02-0515:58:39:270联系人:陈敏华、符慧(2020)粤0106民初39423号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广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郭广进: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联系人:陈敏华、符慧电话:83008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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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2 |
(2020)粤0106民初39424号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广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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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942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郭广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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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9424号郭广进: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广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欠付的房价款917002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的房价款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1866100.49元(自2019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863522021-02-0516:06:58:386联系人:陈敏华、符慧(2020)粤0106民初39424号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广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郭广进: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联系人:陈敏华、符慧电话:83008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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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3 |
(2020)粤0106民初39426号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广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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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9426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郭广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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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9426号郭广进: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广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欠付的房价款580862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的房价款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1182055.19元(自2019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862262021-02-0515:45:12:643联系人:陈敏华、符慧(2020)粤0106民初39426号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广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郭广进: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联系人:陈敏华、符慧电话:83008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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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4 |
(2020)粤0106民初39425号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广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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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942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郭广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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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9425号郭广进: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广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欠付的房价款39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的房价款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895184.85元(自2019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862642021-02-0515:50:54:98联系人:陈敏华、符慧(2020)粤0106民初39425号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广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郭广进: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联系人:陈敏华、符慧电话:83008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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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5 |
(2020)粤0106民初39427号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广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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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942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郭广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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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9427号郭广进: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广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欠付的房价款393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的房价款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901882.49元(自2019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862922021-02-0515:51:37:851联系人:陈敏华、符慧(2020)粤0106民初39427号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广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郭广进: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联系人:陈敏华、符慧电话:83008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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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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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8962号魏迅与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历杰健康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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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8962号 | - |
原告- 魏迅 当事人-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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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8962号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魏迅与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历杰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3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409872021-01-0515:48:30:104联系人:张慧诗、赵艳华(2020)粤0106民初38962号魏迅与广州穗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历杰健康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联系人:张慧诗、赵艳华电话:830067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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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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