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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鮸家地、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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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泉州市泰达车轮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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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蔡建红、陈秀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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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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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秀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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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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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秀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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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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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秀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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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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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秀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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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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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秀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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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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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秀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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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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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秀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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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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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卢文电、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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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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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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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终结破产]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及其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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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破21号 | - |
当事人- 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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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破21号之一2019年7月3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已经基本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裁定终结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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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2 |
[其他诉讼文书]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等相关人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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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破21号 | - |
当事人- 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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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破21号经申请人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以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将豪立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2019年7月31日,本院裁定受理豪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万海龙律师担任管理人。查明,法院已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共计26,211,207.61元。债务人财产金额共计699,539.80元。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调查核实的豪立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足以认定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案亦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裁定宣告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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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3 |
[终结破产]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及其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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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破12号 | - |
当事人- 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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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破12号之一2019年7月31日,本院经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裁定受理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该公司及相关人员向管理人移交的财务账册未提供相关原始单据和完整的会计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完成相应的清算工作。本院认为,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宣告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裁定宣告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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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4 |
[终结破产]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及其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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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破12号之一 | - |
当事人- 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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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破产]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及其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12-28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破12号之一2019年7月31日,本院经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裁定受理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该公司及相关人员向管理人移交的财务账册未提供相关原始单据和完整的会计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完成相应的清算工作。本院认为,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宣告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裁定宣告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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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5 |
[受理破产]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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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破21号 | - |
当事人- 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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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破21号本院根据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受理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的万海龙律师担任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9月1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江滨北路中骏天峰8号楼202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62000;联系人:江华、王茹娟;联系电话:15659857981(江)、0595-28135222(王)〕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十时整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楼一楼第二十二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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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6 |
[受理破产]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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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破12号 | - |
当事人- 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 泉州市久益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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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破12号本院根据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受理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泉州市久益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9月1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草埕花园10栋501室;邮政编码:362000;联系人:王大楠、程胜清;联系电话:15805959650(王)、13521456845(程)〕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9月27日上午十时整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楼二楼第九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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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7 |
[其他诉讼文书]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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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破申29号 | - |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 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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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9)闽05破申29号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经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583执150号决定书,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将你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特此通知。二○一九年七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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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8 |
[其他诉讼文书]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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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破申33号 | - |
当事人- 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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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9)闽05破申33号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经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583执150号决定书,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将你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特此通知。二○一九年七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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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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