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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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环(南)罚字[2021]81号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2019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纺织品印染加工且现场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东北角烟囱北侧雨水排放口附近的河道水样呈紫黑色,经现场排查,烟囱北侧雨水排放口闸门井闸门未完全密闭,有水排入河道。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西太平桥港河道雨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闸门井内水样进行采样,经检测,各采样点pH值分别为9.41、10.06(无量纲)。我局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4月2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做到“废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排外环境,加强管理,确保废水达标排放”。2019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西侧原料仓库液碱管道破裂,导致液碱滞留于厂区雨水管道内,雨水排放口闸门未完全封闭,雨水井内水流向厂区东侧河道。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雨水排放口下方河道1、雨水排放口闸门井内水样、雨水排放口下方河道2、厂区西侧原料仓库内雨水井、厂区西侧原料仓库门口雨水井、卷染车间东侧雨水井进行采样,经检测,各采样点pH值分别为12.05、11.84、11.83、12.72、11.03、11.73(无量纲)。经进一步查实,你单位4月19日pH值超标也是液碱渗漏导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液碱残液属于危险废物。我局于2019年4月30日将本案移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2020年9月27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环保负责人构成环境污染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及认罪认罚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处以人民币肆拾叁万捌仟叁佰元罚款(罚款人民币43.83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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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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