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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高建筑

    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南路15号附1号2-5-1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7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陕0921民初81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汉阴县城关安平建筑器材租赁部 被告- 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余世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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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汉阴县人民法院 G10 2019-01-10
    2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汉阴县城关安平建筑器材租赁部 被告- 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余世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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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汉阴县人民法院 - 2018-10-09
    3 (2016)渝0112民初21978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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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2-26
    4 (2016)渝0112民初21978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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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9-11
    5 (2016)渝0112民初1353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顺捷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修建明工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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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6-11-24

    失信被执行人7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渝01执恢270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7-03 详情
    2 (2019)陕0921执295号 汉阴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7-08 详情
    3 (2018)渝0112执729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6-08 详情
    4 (2016)渝0112执4631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7-12 详情
    5 (2016)渝0115执675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3-22 详情
    6 (2015)渝北法民执字第0446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11-30 详情
    7 (2015)渝北法民执字第00046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12-22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渝0112民初219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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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2197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谢萍倚 被告- 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修建明 高世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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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6)渝0112民初21978号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世琼:本院受理原告谢萍倚诉被告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修建明、高世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2197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修建明、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世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谢萍倚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应扣除尚余的已付利息500元);二、驳回原告谢萍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修建明、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世琼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人:罗涛联系电话:0236718892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6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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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6
    2

    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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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1923民初31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海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何长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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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7)川1923民初3112号原告重庆海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何长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立即解除2016年3月14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联合建设合同》;二、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人民币10万元,并从2016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利随本清。因你公司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12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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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8
    3

    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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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1923民初31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海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修高劳务有限公司 何长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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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川1923民初3112号原告重庆海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何长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立即解除2016年3月14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联合建设合同》;二、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人民币10万元,并从2016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利随本清。因你公司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30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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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3
    4

    (2016)渝0112民初219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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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2197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谢萍倚 被告- 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修建明 高世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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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21978号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谢萍倚与被告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修建明、高世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219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2017年9月11日签发人:罗涛经办人:甘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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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1
    5

    (2016)渝0112民初135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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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353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顺捷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修建明工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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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3537号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号:500112000085015)修建明: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顺捷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修建明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13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云南顺捷管业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600,000元;二、由被告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云南顺捷管业有限公司尚欠的资金占用损失,此款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本清时止;三、被告修建明对被告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一、二款项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被告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一审案件承办人:杨恒云联系电话:(023)6721150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1月23日上传日期:2016年11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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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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