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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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要区金宝利制衣有限公司、大连路斯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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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宝利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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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要区金宝利制衣有限公司与耆艾(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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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肇庆市高要区金宝利制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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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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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43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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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432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若无界服装管理有限公司 肇庆市高要区金宝利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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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4322号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若无界服装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宝利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若无界服装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4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宝利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54118元及利息(利息以15411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即3.8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深圳市若无界服装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深圳市若无界服装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宝利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77195元及利息(利息以17719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即3.8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若无界服装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宝利制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12.7元,保全费2324.23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迳付上述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联系人:刘嘉琪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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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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