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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海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四路197号前海华润中心T1栋8~9F、27F、32~33F、36F、39F、40F(A)、41~44F、46~54F
    • 简介:-
    • 法律诉讼 7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7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丽娟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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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民申3929号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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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7-05 2021-09-15
    2

    麦肯联行房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与新疆融赐星维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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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8民初1763号 合同纠纷

    原告-麦肯联行房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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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3-08 2021-07-07
    3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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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最高法民终1265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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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01-13 2021-08-31
    4

    曾海燕、陈琳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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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行终475-479号 行政复议

    上诉人-姜燕
    张志钢
    曾海燕
    陈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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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3 2021-01-14
    5

    上诉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晓明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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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民终7151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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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2 2020-12-01
    6

    洪楚英、林敏娜等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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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5758号之一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林帆
    林敏娜
    林萍
    洪楚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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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0-12-22
    7

    红鲷众创空间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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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3民初520号之一 侵权责任纠纷

    申请人-红鲷众创空间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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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30 2020-12-11
    8

    红鲷众创空间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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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3民初520号 侵权责任纠纷

    申请人-红鲷众创空间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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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30 2020-12-10
    9

    戚绪才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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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302民初4602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戚绪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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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0-10-27
    10

    9054线东飞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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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82民初9054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线东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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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0-10-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49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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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4947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深圳市天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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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4947号深圳市天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人应平与被上诉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4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应平已预缴),由上诉人应平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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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7
    2

    (2021)粤03民终49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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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4947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深圳市天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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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4947号深圳市天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人应平与被上诉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4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应平已预缴),由上诉人应平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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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3

    (2021)粤0391执14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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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1448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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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448号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163号、(2020)粤03民终88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4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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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0
    4

    (2021)粤0391执106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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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106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凌丽娟 被告-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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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061号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凌丽娟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8805号、(2019)粤0391民初1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0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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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5

    (2019)粤03民申557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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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申557号 不当得利纠纷

    再审申请人- 深圳市天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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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申557号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天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申5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天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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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5
    6

    (2019)粤0304执异168号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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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执异168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执行追加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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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异168号深圳市天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执行追加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应平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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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7
    7

    (2019)粤0304执异168号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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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执异168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执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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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执异168号深圳市天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执行追加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应平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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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0
    8

    (2016)粤0304民初2578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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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04民初25780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应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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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04民初25780号深圳市天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平:本院受理原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304民初25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天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233422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3342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8月18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02元、被告天拓公司负担4725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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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14
    9

    (2016)粤0304民初字2578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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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04民初字25780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应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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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04民初字25780号深圳市天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平:本院受理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5月4日9: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本公告于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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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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