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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光锂业

    大连宏光锂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海棠街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淮北市作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张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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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舒发
    淮北市作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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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7民初417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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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41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宏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力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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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4173号深圳市浩力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宏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浩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4173号案件的、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领取法律文书通知书、龙岗法院网格化送达告知书、送达回证(网格化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30日10时30分在坪地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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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6
    2

    (2018)粤0307执12640号大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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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执126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大连宏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嘉里能科技有限公司 梁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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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12640号深圳市嘉里能科技有限公司、梁锋: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12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7执126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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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5
    3

    (2018)粤0304民初83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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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830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大连宏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汇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铭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兰卫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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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830号之一深圳市汇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铭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大连宏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兰卫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泰铭丰实业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宏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1219152.1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大连宏光锂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7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泰铭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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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5
    4

    (2018)粤0304民初8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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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830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大连宏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兰卫平 深圳市泰铭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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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830号兰卫平、深圳市泰铭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宏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卫平、深圳市泰铭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泰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证据一套。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9: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三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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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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