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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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青)文罚字〔2019〕第48号 | 南宁市青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2019年9月11日16时50分,青秀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艳龙(桂B3114534)、商红(桂A201601553)等3人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136号南宁华润中心万象城第L5层502号商铺的南宁市反斗乐园游艺室(向农)进行检查。检查时你经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当中,在你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未发现悬挂或摆放有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你场所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执法人员责令你娱乐场所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取证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录像、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9月11日,经我机关负责人同意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9月12日,你单位经理郭文华到青秀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通过调查询问,你单位经理郭文华对执法人员在南宁市反斗乐园游艺室(向农)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你单位未在明显位置悬挂或摆放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规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信息;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5份,该经营场所经理郭文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该经营场所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事实;3、授权委托书1份,经理郭文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郭文华与南宁反斗乐园游艺室(向农)之间的委托关系。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结合《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现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综上,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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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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