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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朗福置业

    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福寿路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6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孙存义与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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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民申22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孙存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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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4-09 2021-04-25
    2

    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存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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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5民终734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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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3 2021-02-22
    3

    宋晓臣与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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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8民初16783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宋晓臣
    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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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020-11-04 2020-12-10
    4

    重庆帝瑞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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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8民初137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重庆帝瑞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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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020-09-01 2020-12-18
    5

    孙存义与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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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8民初415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孙存义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020-08-15 2021-02-22
    6

    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与黄莹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渝05民终295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16 2019-06-20
    7

    田治华、陈孝玉、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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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8民初1281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田治华
    陈孝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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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018-12-11 2019-06-27
    8

    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复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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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5民终3777号 公司决议纠纷

    上诉人-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22 2018-12-17
    9

    黄莹莹与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6)渝0108民初770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黄莹莹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018-09-28 2019-07-19
    10

    李蔓林耿沂与重庆郎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渝05民终375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蔓林
    耿沂
    收起

    ... 展开
    - 2018-09-20 2018-12-2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渝0112民初15898号 收起

    ... 展开
    (2016)渝0112民初1589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黄勇 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5898号黄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黄勇、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15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6780368.72元;二、被告黄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截至2016年7月11日的利息135948.43元、复息1512.3元、罚息1268.46元;并向原告支付罚息和复息(从2016年7月12日起,分别以借款本金6780368.72元、利息135948.4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至相应本金及利息清偿完毕时止。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采用次期调整方式进行调整);三、被告黄勇如逾期未偿还上述款项,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对被告黄勇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南岸区福寿路2号20幢1号房产(产权证号:106房地证2013字第4516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14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2500元,被告黄勇负担6464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2月29日上传日期:2016年12月29日 收起

    ... 展开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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