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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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玲、执行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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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7执683-772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宋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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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02 |
2 |
钦州市钦州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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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7民终1180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钦州市钦州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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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08 |
3 |
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灵山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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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7民终1529号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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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31 |
4 |
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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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7财保4号之一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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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31 |
5 |
广西五洲合源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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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702民初801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五洲合源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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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7-30 |
6 |
广西五洲合源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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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7民终1374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广西五洲合源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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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8 |
7 |
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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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7财保4号 | - |
申请人-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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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31 |
8 |
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部湾大学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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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7民终1153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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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07 |
9 |
张宝琼与钦州现代新街市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徐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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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702民初20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张宝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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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16 |
10 |
何小华、谢朝军等与卢建春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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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721民初1211号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何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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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2-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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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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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终94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上诉人- 黄治学 当事人- 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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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黄治学、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民终9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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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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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农明才 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农杰 黄红日 梁现珍 农贤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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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37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通知书(变更)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7日15时3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3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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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3 |
公告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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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农明才 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农杰 黄红日 梁现珍 农贤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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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通知书(追加)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3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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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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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09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施旖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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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施旖、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10975号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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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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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09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黄治学 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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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黄治学、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10964号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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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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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09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施旖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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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施旖、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103民初10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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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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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09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黄治学 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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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黄治学、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103民初10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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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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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农以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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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2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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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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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09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农以文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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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农以文、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103民初109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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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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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09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陈艳 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叶家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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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1097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十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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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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