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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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王陈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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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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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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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78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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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78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被告- 海宁市联翔商贸有限公司 卢明祥 陈鹤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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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联翔商贸有限公司、卢明祥、陈鹤年: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被告海宁市联翔商贸有限公司、卢明祥、陈鹤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78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海宁市联翔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含罚息、复息)20512.76元(上述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海宁市联翔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实现债权费用49307元。三、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有权对被告卢明祥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硖石街道名都花园3幢1单元20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239848)处置后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卢明祥、陈鹤年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卢明祥、陈鹤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海宁市联翔商贸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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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
2 |
(2016)浙0481民初78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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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78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被告- 海宁市联翔商贸有限公司 卢明祥 陈鹤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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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联翔商贸有限公司、卢明祥、陈鹤年:本院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被告海宁市联翔商贸有限公司、卢明祥、陈鹤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海宁市联翔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20512.76元(暂计),支付律师代理费52615元,且原告有权对被告卢明祥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2、被告卢明祥、陈鹤年对被告海宁市联翔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7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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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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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外初字第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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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外初字第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被告- 隆威金属家具制品(浙江)有限公司 王志伟 冯建华 孙金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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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威金属家具制品(浙江)有限公司、王志伟、冯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诉被告隆威金属家具制品(浙江)有限公司、王志伟、冯建华、孙金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嘉海商外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隆威金属家具制品(浙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1844066.02元。二、被告王志伟、冯建华、孙金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隆威金属家具制品(浙江)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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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6 |
4 |
(2015)嘉海商外初字第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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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外初字第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被告- 隆威金属家具制品(浙江)有限公司 王志伟 冯建华 孙金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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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威金属家具制品(浙江)有限公司、王志伟、冯建华、孙金连: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诉被告隆威金属家具制品(浙江)有限公司、王志伟、冯建华、孙金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举证期限届满为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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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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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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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被告- 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 海宁斯涛皮毛服装有限公司 嘉兴市布利华服饰有限公司 潘建忠 蒋玲华 严斯涛 马金英 姚利平 姜细华 严水定 沈姚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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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布利华服饰有限公司、马金英、姚利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诉被告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海宁斯涛皮毛服装有限公司、嘉兴市布利华服饰有限公司、潘建忠、蒋玲华、严斯涛、马金英、姚利平、姜细华、严水定、沈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11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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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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