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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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与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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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1民初123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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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6 |
2 |
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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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民特1714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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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1-02 |
3 |
钱江报系有限公司与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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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0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钱江报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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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5-28 |
4 |
沈恺泠与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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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民初806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沈恺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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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5-06 |
5 |
赵丹、夏萍、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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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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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3-31 |
6 |
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萍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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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1执650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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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04-07 |
7 |
钱江报系有限公司与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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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6590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钱江报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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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20-01-09 |
8 |
吴政文、金辉、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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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民特434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吴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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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3-14 | 2019-07-25 |
9 |
伍爱民、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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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执71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伍爱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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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3-06 | 2020-04-07 |
10 |
伍爱民与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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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1民初659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伍爱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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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1-02 | 2019-05-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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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3民初243号之一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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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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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3民初24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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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2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被告- 夏琪 陈林燕 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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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243号之一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被告夏琪、陈林燕、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夏琪、陈林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借款本金4564884.4元;二、被告夏琪、陈林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利息50655.4元、罚息442.25元(暂计至2018年6月7日,此后的罚息按案涉《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夏琪、陈林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律师费77000元;四、被告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夏琪、陈林燕追偿;五、若被告夏琪、陈林燕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有权就被告夏琪、陈林燕抵押的坐落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上林路1号五韵峰花苑(西区)翡翠谷27幢3号房屋(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证号为富房预字第51976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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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2 |
(2018)浙0103民初24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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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2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被告- 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夏琪 陈林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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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243号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诉你及夏琪、陈林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夏琪、陈林燕共同归还原告个人贷款本金4604954.42元、利息21207.57元、罚息32.1元,合计4626194.09元(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8日,此后按合同标准另行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被告夏琪、陈林燕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7000元;以上两项合计:4703194.09元;3、确认原告有权就处置被告夏琪、陈林燕所有的抵押物银湖街道上林路1号五韵峰花苑(西区)翡翠谷27幢3号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夏琪、陈林燕的1、2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如需公告,包括公告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保全裁定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6月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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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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