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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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勐海县麒麟五金经营部与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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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822民初11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勐海县麒麟五金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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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8 |
2 |
景洪市嘎洒盛达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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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801执恢6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嘎洒盛达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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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5-12 |
3 |
景洪市嘎洒盛达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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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801执恢6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嘎洒盛达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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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5-12 |
4 |
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洪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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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再36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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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4-12 |
5 |
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白丽英、李其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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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828民初15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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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24 |
6 |
周杰、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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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822执70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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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5 |
7 |
罗再德、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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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822执70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罗再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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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5 |
8 |
张金旗、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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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822执70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金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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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5 |
9 |
李建全、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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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822执71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建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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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5 |
10 |
苏洪德、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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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822执71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洪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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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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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云2822执268号 | 勐海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09 | 详情 |
2 | (2022)云2822执14号 | 勐海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5 | 详情 |
3 | (2021)云29执140号 |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7 | 详情 |
4 | (2021)云2801执恢66号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9 | 详情 |
5 | (2021)云2801执恢65号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9 | 详情 |
6 | (2020)云2801执1941号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7 | 详情 |
7 | (2020)云28执70号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3 | 详情 |
8 | (2020)云0103执275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9 | (2019)云2801执1386号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9 | 详情 |
10 | (2019)云2801执1288号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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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执异1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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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1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晋宁天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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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晋宁天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如玉、张淑平、杨跃文、苏家荣:本院在执行晋宁天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如玉、张淑平、杨跃文、苏家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冯成玉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冯成玉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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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2 |
(2019)云0102民初63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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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63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继昆 被告- 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跃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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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6348号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跃文:本院受理原告张继昆与被告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继昆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3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0元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继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38元,由被告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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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3 |
(2019)云0102民初63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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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63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郑贵祥 被告- 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跃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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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6349号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跃文:本院受理原告郑贵祥与被告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6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贵祥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12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0元按照年24%利率支付自2015年12月23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杨跃文对被告云南文荣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被告云南文荣建筑工程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95元,由被告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跃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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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4 |
(2019)云0102民初63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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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63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继昆 被告- 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跃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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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6348号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跃文:本院受理原告张继昆诉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继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从2014年8月14日到2015年8月14日的利息150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8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息2.5%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普吉路298号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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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5 |
(2019)云0102民初63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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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63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郑贵祥 被告- 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跃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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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6349号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跃文:本院受理原告郑贵祥诉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贵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截止到2015年12月2日之前的利息270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2月2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息3%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普吉路298号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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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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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执54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易大云 被告- 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家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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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易大云与被执行人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家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6747号民事判决书,易大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12执54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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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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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32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孙丽鹃 被告- 杨跃文 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家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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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孙丽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云0112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前卫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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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8 |
(2019)云0102民初114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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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141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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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跃文、苏家荣:本院已立案受理(2019)云0102民初11417号赵红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750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5年9月14日至2019年6月14日(共45个月)的利息456750元,本息共计人民币964250元。由第二、三被告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判令第一被告以本金人民币507500元按月息2%支付自2019年6月4日起止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止的利息。由第二、三被告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三被告共同共同本案诉讼费。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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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 |
9 |
(2019)云0102民初114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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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14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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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跃文、苏家荣:本院已立案受理(2019)云0102民初11416号赵红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750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5年9月4日至2019年6月4日(共45个月)的利息456750元,本息共计人民币964250元。由第二、三被告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判令第一被告以本金人民币507500元按月息2%支付自2019年6月4日起止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止的利息。由第二、三被告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三被告共同共同本案诉讼费。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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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 |
10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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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建国 被告- 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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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公告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国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云2822民初6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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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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