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恩)应急罚〔2019〕21号 | 恩平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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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2 | 详情 |
| 2 | 江恩环罚〔2021〕16号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气字[2021]第067号)报告显示,你单位FQ-210喷雾塔排放监测口1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指标(27mg/m3)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60-2019)规定的排放限值。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2021年5月10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1〕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和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序号3-3类别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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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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