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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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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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3231号 | 保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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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1 |
2 |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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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3247号 | 保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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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1 |
3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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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3232号 | 保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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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1 |
4 |
金兴全、金华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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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恢105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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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2-11 |
5 |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单唯一、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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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1191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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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4-02 |
6 |
绍兴市斗门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金兴全、金锦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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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22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斗门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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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19-12-25 |
7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与单唯一、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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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9919号之一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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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19-12-09 |
8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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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806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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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19-11-13 |
9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采取冻结存款措施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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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1959号之十 | - |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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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19-10-17 |
10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采取冻结存款措施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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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1959号之二 | - |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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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19-10-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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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602执4115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05 | 详情 |
2 | (2017)浙0602执3770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16 | 详情 |
3 | (2017)浙0102执1254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05 | 详情 |
4 | (2017)浙0102执1253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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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602民初9446号上诉人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上诉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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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944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兴全 金华江 陈阿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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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27918-8)、金兴全(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51****2013)、金华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8****4232)、陈阿裕(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2****4035):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与被告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兴全、金华江、陈阿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初9446号案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要求:撤销(2016)浙0602民初944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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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
2 |
(2016)浙0602民初11542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忠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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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15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董忠铭 季一燕 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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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董忠铭(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69****1610)、季一燕(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0****452X)、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初11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董忠铭、季一燕共同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492784.16元,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4月6日的利息为27393.38元,自2017年4月7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给原告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第一项债权,对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江南世家15幢1单元102室房地产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在被告董忠铭、季一燕提供的物保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28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合计1264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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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
3 |
(2016)浙0602民初1154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董忠铭、季一燕、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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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115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董忠铭 季一燕 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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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董忠铭(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69****1610)、季一燕(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0****452X)、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115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28785.04元及利息,并对两被告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江南世家名仕苑6幢1单元102室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7日上午10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刘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尉子靖、人民陪审员金宝夫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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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
4 |
(2016)浙0602民初59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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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59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兴全 金仙花 金志根 潘国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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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兴全、金仙花、金志根、潘国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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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
5 |
(2016)浙0602民初59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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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5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兴全 金仙花 金志根 潘国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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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兴全、金仙花、金志根、潘国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7日15:4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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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5 |
6 |
(2016)浙0602民初59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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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59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兴全 金仙花 金志根 潘国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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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兴全、金仙花、金志根、潘国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7日16:0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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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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