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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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胡志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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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106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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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3-24 |
2 |
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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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6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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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09-30 |
3 |
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韶关市立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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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50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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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19 |
4 |
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韶关市立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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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63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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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04-03 | 2019-12-28 |
5 |
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韶关市立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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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74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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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8-10-09 | 2020-10-13 |
6 |
广州市绿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青洲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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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1874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原告-广州市绿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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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17-06-15 | 2017-08-03 |
7 |
广州市绿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青洲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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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1875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广州市绿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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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17-06-15 | 2017-08-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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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12民初12620号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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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6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志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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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12620号胡志荣: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12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志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80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以1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980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533875472020-06-1218:56:08:979(2019)粤0112民初12620号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基数,胡志荣,股份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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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2 |
(2019)粤0112民初12620号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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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6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志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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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12620号胡志荣: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改期开庭通知书(内附传票)。改期开庭通知书内容为:本院受理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定于2020年4月9日9时30分在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东院第十法庭开庭,由于工作原因,故本案需改期开庭,新的开庭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东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531799992020-03-0914:16:00:744(2019)粤0112民初12620号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送达,公告,改期,胡志荣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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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3 |
(2019)粤0112民初12620号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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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6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志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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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12620号胡志荣: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胡志荣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298043元,同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自2015年5月28日起计算,暂计至2019年11月417,共计1634天,暂合计人民币88269.16元);2.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386312.16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9日9:3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530441252020-01-2214:53:05:690(2019)粤0112民初12620号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人民币,原告,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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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4 |
(2018)粤0112民初6379号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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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63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韶关市立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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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6379号韶关市立童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韶关市立童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二、被告韶关市立童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8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525293782019-04-0411:15:59:414(2018)粤0112民初6379号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有限公司,支付,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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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
5 |
(2018)粤0112民初6379号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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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63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韶关市立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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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6379号韶关市立童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50000元,判令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向原告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6031.85元(欠款5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30日起暂算至2018年5月10日,合计618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523759362018-11-2815:26:09:751(2018)粤0112民初6379号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告,送达,被告,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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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6 |
(2018)粤0112民初2740号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贷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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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7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韶关市立童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贷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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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2740号韶关市立童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50000元,判令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向原告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共计人民6031.85元(欠款5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30日起暂算至2018年5月10日,合计618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522166572018-06-2616:53:14:0(2018)粤0112民初2740号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告,送达,被告,逾期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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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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