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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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星瑞日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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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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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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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皖0202执1215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15 | 详情 |
2 | (2015)呈执字第00556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7-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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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33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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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33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 当事人- 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 云南长城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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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3335号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长城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庆忠、段念: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600000元;2、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期内未偿还的利息386163.55元(按本金5600000元,年利率7.28%计)。3、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前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其中,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止的罚息为193648元,2016年4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和自逾期支付利息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其中,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止的复利为27551.20元,2016年4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4、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邮寄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5、被告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被告云南长城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陈庆忠、被告段念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对被告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遵汇国用(2010)第54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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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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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52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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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52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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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5218号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庆忠、段念、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152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垫款本金2185036.68元及罚息(截至2017年5月11日罚息956136.36元,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罚息125304.75元;三、被告陈庆忠、被告段念、被告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依法处分被告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xx市xx县xx镇xx园的99个墓穴(x排x-xx号、x排x-xx号、x排x-xx号,x区x排x-x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3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五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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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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