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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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二稽罚[2019]374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7年5月取得第三方寿县板桥镇天怡园艺场和寿县国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具体如下:(1)发票单位:寿县板桥镇天怡园艺场,发票代码:3400161350,发票号码:00553090-00553096,金额678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678000元;(2)发票单位:寿县国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发票代码:3400161350,发票号码:02138040-02138045,金额556817.61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556817.61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确定虚开,你公司与寿县板桥镇天怡园艺场和寿县国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无业务往来。以上发票金额合计1234817.61元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费用,2016年度摊销1973.68元,2017年度摊销74558.64元,2018年度摊销99995.88元,在各年所得税税前列支。因各年度均为亏损,经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杭税二稽限[2019]7号)后,你单位已对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补充申报调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罚款9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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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详情 |
2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7011909040013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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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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