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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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马新岐与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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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65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马新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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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4-26 |
2 |
马新岐与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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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659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马新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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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4-26 |
3 |
马新岐、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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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65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马新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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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4-27 |
4 |
刘军、王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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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27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刘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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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01 |
5 |
刘军、王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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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27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刘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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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01 |
6 |
马新岐与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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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11民初5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马新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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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09-29 |
7 |
陈宁、广州祥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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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45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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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1-09-26 |
8 |
王怡与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珠海海通盛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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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25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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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1-01-08 |
9 |
王怡与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珠海海通盛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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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25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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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1-01-08 |
10 |
王金发、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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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财保7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王金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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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11-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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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5执204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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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7 |
2 | (2018)粤0115执1371号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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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24 |
3 | (2018)粤0115执1371号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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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24 |
4 | (2017)粤01民终90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胜美广告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广州品度展览策划有限公司 广东三六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州欣喜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致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宋池凤 张尚力 宋永祥 林文花 潘丽英 黄颂 张小宜 李鼎 张荣学保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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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1-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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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执821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22 | 详情 |
2 | (2021)粤01执821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22 | 详情 |
3 | (2021)粤01执8217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22 | 详情 |
4 | (2021)粤01执8210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22 | 详情 |
5 | (2021)粤01执767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24 | 详情 |
6 | (2021)粤01执741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10 | 详情 |
7 | (2021)粤01执7411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10 | 详情 |
8 | (2021)粤01执4861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6 | 详情 |
9 | (2021)粤01执471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3 | 详情 |
10 | (2021)粤01执456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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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林峻芳诉被告陈裕坚、第三人珠海弘鼎众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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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初77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林峻芳 当事人- 珠海弘鼎众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裕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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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民初774号陈裕坚、珠海弘鼎众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峻芳诉被告陈裕坚、第三人珠海弘鼎众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本院采取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停止执行珠海弘鼎众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账户(账号:609061848;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华支行)内的原告误转的款项,人民币36万元;2.确认原告误转的此笔36万元款项,权属并未转移,所有权人为原告林峻芳,将款项退回原告原账户;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28日15时证据交换,2022年8月4日9时15分开庭审理,地点均为本院第五十五法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新大楼东区55法庭)。如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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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2 |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27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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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564号 | - |
当事人-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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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4564号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27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5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向申请执行人金畅支付款项1425328.58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6653.00元(暂计)。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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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3 |
申请执行人郑欣与被执行人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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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1744号 | - |
当事人-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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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1744号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欣与被执行人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1744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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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4 |
刘羽与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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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719号 | - |
当事人-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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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4719号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羽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7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羽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2020)穗仲案字第835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刘羽支付款项670673.00元(暂计);●缴纳执行费9107.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9703报告财产令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羽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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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5 |
汤柔、王宁珠申请执行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三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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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761-76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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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761-763号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汤柔、王宁珠申请执行你司合同纠纷三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761-763号执行裁定书(终本)。执行裁定书(终本)主要内容为:终结(2021)粤01执761、762、7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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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6 |
林峻芳与珠海弘鼎众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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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1915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峻芳 当事人-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珠海弘鼎众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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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01执1915号珠海弘鼎众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林峻芳与你们(单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3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林峻芳支付款项650000.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890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6629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联系人:赵卓丰、徐爱兵联系电话:020-83211042、83211041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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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7 |
郑欣与被执行人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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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1744号 | - |
当事人-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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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1744号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欣与被执行人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17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郑欣支付款项4005110.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42451.00元(暂计)。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4338060W)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66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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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8 |
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建英与被执行人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艺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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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815号 | - |
当事人- 上海艺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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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815号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艺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建英与被执行人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艺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58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被执行人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郭建英支付本金500000元及收益17534元,合计517534元;被执行人上海艺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郭建英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5743.79元(暂计);●被执行人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艺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郭建英补偿律师费25000元,迳付仲裁费1966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74.72元,合计45139.72元;●交纳执行费8984元。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4338060W)、上海艺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MA1FW1CA8G)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66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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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9 |
申请执行人郭建英与被执行人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艺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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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816号 | - |
当事人- 上海艺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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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816号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艺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建英与被执行人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艺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58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被执行人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郭建英支付本金900000元及收益24854.4元,合计924854.4元;被执行人上海艺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郭建英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1098.06元(暂计);●被执行人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艺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郭建英补偿律师费35000元,迳付仲裁费2526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39.87元,合计61100.87元;●交纳执行费13971元。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4338060W)、上海艺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MA1FW1CA8G)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66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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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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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90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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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753号 | - |
当事人- 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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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753号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90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王珏的申请,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7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向申请执行人王珏支付款项1605115.68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8451.00元(暂计)。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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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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