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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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光琼张小林等与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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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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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刘光琼张小林等与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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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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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刘光琼等与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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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刘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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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刘光琼张小林等与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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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刘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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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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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9民初2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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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民初2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顶赟商贸有限公司 陈强 金鸣 刘光琼 陈邦菊 张小林 当事人- 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股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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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9民初281号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顶赟商贸有限公司、张小林、金鸣、陈强、陈邦菊、刘光琼诉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09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顶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488488.2元,并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小林支付股权转让款534300元,并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鸣支付股权转让款333732元,并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四、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强支付股权转让款267150元,并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五、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邦菊支付股权转让款133575元,并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六、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光琼支付股权转让款66993元,并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七、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六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重庆顶赟商贸有限公司、张小林、金鸣、陈强、陈邦菊、刘光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075元,由重庆鑫灵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恒韵瑞慈医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龚雪68316670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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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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