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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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定卫公罚〔2021〕13号 |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
2021年1月14日,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xx街道xx路x号第x至x层的舟山xx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现场随机抽取1009号房间,发现该房间内一漱口杯底部有污渍;2、现场拍摄视频1段,照片1张。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本局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并立案,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一事予以调查。1月21日,本局对该场所进行复查,结果发现:1、现场随机抽取1141号房间,查看房间内漱口杯,发现杯具外表光洁,无水渍,无污渍;2、现场拍摄视频1段,照片1张。至此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舟山xx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为凭:证据1、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2021年1月14日,共2页),现场拍摄视频1段,照片1张(2021年1月14日拍摄,1月20日确认),证明本局依法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东瀛路199号第九至十二层的舟山xx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现场随机抽取1009号房间,发现该房间内一漱口杯底部有污渍;2、现场拍摄视频1段,照片1张,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均有场所经理刘xx签字认可的事实;证据2、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2021年1月14日),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证据3、舟山xx酒店有限公司工商营业复印件1份(2021年1月20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证据4、傅xx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2021年1月20日),证明傅海文的个人身份信息;证据5、刘xx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2021年1月20日,共2页),证明刘xx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其受场所法定代表人傅xx委托来配合本局调查处理本案的事实;证据6、刘xx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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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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