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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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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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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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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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9861号原告运向勇、葛洁诉被告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袁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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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98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运向勇 葛洁 被告- 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 袁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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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9861号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袁正:本院受理原告运向勇、葛洁诉被告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袁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购买塔机本金41.6万元、赔偿利息822832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1日14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联系电话李法官83009902、罗书记员83009882)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539392322021-05-2616:38:36:719(2021)粤0112民初9861号原告运向勇、葛洁诉被告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袁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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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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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9663号原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枣阳运之捷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恩盛网络有限公司、袁正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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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966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枣阳运之捷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恩盛网络有限公司 袁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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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9663号枣阳运之捷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恩盛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枣阳运之捷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恩盛网络有限公司、袁正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枣阳运之捷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恩盛网络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法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9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返还款项2600411.71元及利息(其中以181750元为基数,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其中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其中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其中以1696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其中以339200元为基数,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其中以341580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其中以687335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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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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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9663号原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枣阳运之捷物流有限公司、袁正、深圳市恩盛网络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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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966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枣阳运之捷物流有限公司 袁正 深圳市恩盛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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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9663号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枣阳运之捷物流有限公司、袁正、深圳市恩盛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枣阳运之捷物流有限公司、袁正、深圳市恩盛网络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不当得利58175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支付之日起计至被告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实际返还之日止);2、被告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53771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支付之日起计至被告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返还之日止);3、被告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运之捷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不当得利3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支付之日起计至被告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枣阳运之捷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返还之日止);4、被告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恩盛网络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30946.7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支付之日起计至被告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恩盛网络有限公司实际返还之日止);5、被告袁正与另四被告共同返还上述不当得利2600411.71元及利息;6、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2600411.7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528261852019-09-1716:56:59:0(2019)粤0112民初9663号原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枣阳运之捷物流有限公司、袁正、深圳市恩盛网络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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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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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终1772号上诉人运向勇与被上诉人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及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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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终177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运向勇 被上诉人- 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及 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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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的(2018)川16民终1772号上诉人运向勇与被上诉人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及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2018)川16民终177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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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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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终1772号上诉人运向勇与被上诉人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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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终177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运向勇 被上诉人- 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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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民终1772号上诉人运向勇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变更开庭时间并定于2019年4月24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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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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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终1772号上诉人运向勇与被上诉人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及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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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终177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运向勇 被上诉人- 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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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民终1772号上诉人运向勇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运向勇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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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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