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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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谢福东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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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执2611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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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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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再进、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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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执1632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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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30 |
3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与林梓扬、陈碧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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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187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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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31 |
4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与黄朝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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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37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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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1-18 |
5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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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372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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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2-24 |
6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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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350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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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0-13 |
7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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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350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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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09-11 |
8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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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296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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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2-24 |
9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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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297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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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9-18 |
10 |
王福玲、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吴美蓉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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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3260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王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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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9-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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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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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 | 2018-07-26 |
2 | (2016)闽0524民初6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被告- 谢玉丽 殷进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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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G27 | 2017-06-15 |
3 | (2016)闽0524民初6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被告- 谢玉丽 殷进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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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7-02-12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被告- 谢玉丽 殷进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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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 | 2017-02-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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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2019)闽0524民初3042号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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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4民初304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被告- 王文彬 王美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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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与被告王文彬、王美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即(2019)闽0524民初30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调解听证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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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2 |
[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被告:李再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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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4民初417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被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李再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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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24民初4172号李再进: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24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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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
3 |
[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被告:叶怀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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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4民初431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被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叶怀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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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怀远: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24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溪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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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被告:李再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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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被告- 李再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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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诉被告李再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溪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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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被告:叶怀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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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被告- 叶怀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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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诉被告叶怀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18年10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溪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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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
6 |
[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被告:陈万年、苏秀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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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7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本院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陈万年 苏秀顺来源 被告- 苏秀顺 陈万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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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被告:陈万年、苏秀顺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11-22本院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与被告陈万年、苏秀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24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被告陈万年与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于2015年7月22日签订的《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借款合同》;二、被告陈万年、苏秀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向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的贷款4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万年、苏秀顺若未按时还款,则拍卖或变卖被告陈万年、苏秀顺所有的址在安溪县茶叶批发市场M幢218室[房屋所有权证:安房权证城厢镇字第000371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9)第0018133号]给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陈万年、苏秀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陈万年、苏秀顺负责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陈万年、苏秀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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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7 |
[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被告:陈万年、苏秀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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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7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被告- 陈万年 苏秀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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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与被告陈万年、苏秀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24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被告陈万年与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于2015年7月22日签订的《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借款合同》;二、被告陈万年、苏秀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向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的贷款4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万年、苏秀顺若未按时还款,则拍卖或变卖被告陈万年、苏秀顺所有的址在安溪县茶叶批发市场M幢218室[房屋所有权证:安房权证城厢镇字第000371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9)第0018133号]给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陈万年、苏秀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陈万年、苏秀顺负责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陈万年、苏秀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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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被告:陈万年、苏秀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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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7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 被告- 陈万年 苏秀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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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都分社与被告陈万年、苏秀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524民初277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解除被告陈万年2015年7月22日与原告签订的《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借款合同;请求被告陈万年、苏秀顺共同归还向原告借款四十五万元及利息、罚息;请求判令依法拍卖、变卖被告陈万年、苏秀顺所提供的抵押物所得价款给予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1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法庭分别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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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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