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豫北卫材

    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东工业园区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程济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豫0728执8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2021-05-12 2021-05-14
    2

    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丹修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15民初33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1-03-26 2021-08-03
    3

    沈阳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豫07民终5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沈阳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18 2021-03-25
    4

    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与沈阳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豫0728民初49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2020-12-04 2021-03-31
    5

    赵振生、赵伟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豫07民终4606号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上诉人-赵振生 收起

    ... 展开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1-01-07
    6

    赵伟、张振兵等与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豫0728民初2574号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原告-张振兵
    赵伟
    收起

    ... 展开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2020-08-27 2021-01-07
    7

    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光华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陕0302执13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2018-08-08 2018-12-27
    8

    原告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光华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陕0302民初9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2018-03-23 2018-04-2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91执14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91执14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智觉高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 新乡市宏达卫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464号深圳市智觉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宏达卫材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0391号、10392号、(2020)粤0391民初7292号、72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4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2021-04-22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