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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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桂妹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被告胡扬梅、吴有保、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江西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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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2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朱桂妹 被上诉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胡扬梅 吴有保 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 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邓近学 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 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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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扬梅、吴有保、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供销合作社、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朱桂妹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原审被告胡扬梅、吴有保、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供销合作社、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民终2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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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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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桂妹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被告胡扬梅、吴有保、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江西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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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2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朱桂妹 被上诉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胡扬梅 吴有保 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 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邓近学 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 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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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扬梅、吴有保、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供销合作社、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朱桂妹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原审被告胡扬梅、吴有保、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供销合作社、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民终271号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民二庭黄佳伦0791-8636658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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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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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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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 被告- 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吴有保 朱桂妹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 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邓近学 胡扬梅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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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胡扬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胡扬梅、江西省供销合作社;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1020万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截至2017年10月20日,利息为3620686.72元;自2017年10月21日起,利息按各笔借款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就其在本判决中确认的债权对被告鹰潭市万寿宫商场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本金2080万元、利息【利息=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欠付利息×2080万元÷1102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1.6万元之和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鹰潭市万寿宫商场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他项权证号:余他项(2015)第113号】;三、被告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对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被告鹰潭市万寿宫商场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中的应付款项在本金2080万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截至2017年10月21日,利息为892851.27元;自2017年10月22日起,利息按编号0150200048-2015(安义)字0006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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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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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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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 被告- 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吴有保 朱桂妹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 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邓近学 胡扬梅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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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胡扬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胡扬梅、江西省供销合作社;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赣0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朱桂妹不服该判决向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七审判团队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李俊蓉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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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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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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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 被告- 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吴有保 朱桂妹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 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邓近学 胡扬梅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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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胡扬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胡扬梅、江西省供销合作社;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赣01民初488号之二号、(2019)赣民辖终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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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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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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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分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 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吴有保 朱桂妹 胡扬梅 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 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邓近学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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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胡扬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胡扬梅、江西省供销合作社;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作出(2017)赣01民初48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异议上诉状、(2017)赣01民初488号、(2017)赣01民初4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曾琴 联系电话:0791-8816268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曾琴 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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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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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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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 被告- 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吴有保 朱桂妹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 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邓近学 胡扬梅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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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胡扬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胡扬梅、江西省供销合作社;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作出(2017)赣01民初48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异议上诉状、(2017)赣01民初488号、(2017)赣01民初4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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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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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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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 被告- 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吴有保 朱桂妹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 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邓近学 胡扬梅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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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胡扬梅、江西省供销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胡扬梅、江西省供销合作社;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1020万元;2、判令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截止2017年10月20日的利息3620686.72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罚息,直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及承担相关费用提供担保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吴有保、朱桂妹对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08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被告邓近学以其持有的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80%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在2个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归还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8、判令被告胡扬梅以其持有的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在2个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归还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9、判决江西省供销合作社在其未认缴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10、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述所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后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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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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