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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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与乐建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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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02民初394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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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1-02-24 |
2 |
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曾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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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02民初3946号之一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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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0-20 |
3 |
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乐建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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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02民初394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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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11-25 |
4 |
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曾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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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02民初394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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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10-20 |
5 |
李军平、李禾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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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02执异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李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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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2-27 | 2019-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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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平、李禾秀等与江西港中旅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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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02民初3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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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3-30 | 2019-04-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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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会见、王慎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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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02民初394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王慎英 潘会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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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告潘会见、王慎英: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902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袁州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联系人: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金瑞法庭黄卫联系电话:0795-3683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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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2 |
原告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建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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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02民初394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乐建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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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告乐建英: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902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乐建英身份证号36220119770801302X)特此公告2020年12月3日签发人:葛来萍经手人:黄丽萍联系电话:0795-3550581民三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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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3 |
原告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会见、王慎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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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02民初394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潘会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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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潘会见、王慎英: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赣0902民初39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联系人:黄卫联系电话:0795-35570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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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4 |
原告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建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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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02民初394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乐建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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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告乐建英: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建英身份证号36220119770801302X)特此公告2020年8月7日签发人:葛来萍经手人:黄丽萍联系电话:0795-3550581民三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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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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