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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开业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路115号天溢大厦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6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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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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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超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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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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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剑萍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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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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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黄海明、李穗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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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黄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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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惠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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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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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曹锦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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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曹锦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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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曹锦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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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曹锦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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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曹锦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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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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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曹锦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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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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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广州陶然轩餐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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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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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城支行)诉被告钟国祥、黄秀园、广东锐臣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臣公司)、广州市越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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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6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被告- 钟国祥 广州市越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锐臣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黄秀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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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620号钟国祥、黄秀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城支行)诉被告钟国祥、黄秀园、广东锐臣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臣公司)、广州市越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1民初62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锐臣公司上诉状。民事判决如下:一、锐臣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工行东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55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20年4月30日的欠付利息为516137.73元;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15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付罚息、以516137.73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付复利);二、工行东城支行对越东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49号1301房[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6751号]、1401房[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6754号]、1622房[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6737号]、1822房[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6781号]、2301房[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6747号]、3222房[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6749号]、3622房[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6755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锐臣公司的债务(以41102600元为限)。越东公司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锐臣公司追偿;三、钟国祥、黄秀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锐臣公司的债务向工行东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36000000元为限)。钟国祥、黄秀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锐臣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工行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0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锐臣公司、越东公司、钟国祥、黄秀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工行东城支行及锐臣公司、越东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钟国祥、黄秀园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钟国祥、黄秀园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期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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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1
    2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城支行)与被告广州翔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翔盛公司)、广州市美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丝公司)、钟国祥、黄秀园、刘德民、董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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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6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被告- 钟国祥 董静 刘德民 广州市美丝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翔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黄秀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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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622号钟国祥、黄秀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城支行)与被告广州翔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翔盛公司)、广州市美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丝公司)、钟国祥、黄秀园、刘德民、董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1民初62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补正民事裁定书及翔盛公司上诉状。民事判决:一、翔盛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工行东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19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20年4月20日利息459137.21、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31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付罚息、以225232.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付复利);二、工行东城支行对刘德民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47号共89间商铺(详见附表1《刘德民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上述商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翔盛公司的债务(以35751473元为限)。刘德民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翔盛公司追偿;三、工行东城支行对美丝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开发区青年路104号共25间住宅(详见附表2《美丝公司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上述住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翔盛公司的债务(以9088950元为限)。美丝公司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翔盛公司追偿;四、刘德民、董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翔盛公司的债务向工行东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36000000元为限)。刘德民、董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翔盛公司进行追偿。五、钟国祥、黄秀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翔盛公司的债务向工行东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36000000元为限)。钟国祥、黄秀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翔盛公司进行追偿。六、驳回工行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0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翔盛公司、美丝公司、刘德民、董静、钟国祥、黄秀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工行东城支行及翔盛公司、美丝公司、刘德民、董静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钟国祥、黄秀园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该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一行中的“越东公司”补正为“美丝公司”;第35页序号7的权属证号“00228859号”补正为“00228855号”;第36页序号70的权属证号“00228859号”补正为“0022890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钟国祥、黄秀园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期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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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1
    3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城支行)诉被告广州市四季锦轩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轩公司)、钟国祥、黄秀园、广州市越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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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6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被告- 钟国祥 广州市越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四季锦轩餐饮有限公司 黄秀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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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619号钟国祥、黄秀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城支行)诉被告广州市四季锦轩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轩公司)、钟国祥、黄秀园、广州市越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1民初61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及锦轩公司的上诉状。民事判决如下:一、锦轩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工行东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6848999.89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为110416.51元;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6848999.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3125%计付罚息和以110416.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3125%计付复利,扣减已支付的利息260249.26元);二、工行东城支行对越东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49号1922房[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1928号]、2122房[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1929号]、2322房[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1934号]、2822房[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1933号]、2922房[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1931号]、3022房[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1932号]、3322房[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1930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锦轩公司的债务(以43703100元为限)。越东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锦轩公司追偿;三、钟国祥、黄秀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锦轩公司的债务向工行东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36000000元为限)。钟国祥、黄秀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锦轩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工行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97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工行东城支行负担2715元,锦轩公司、越东公司、钟国祥、黄秀园共同负担182076元。如不服本判决,工行东城支行及锦轩公司、越东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钟国祥、黄秀园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钟国祥、黄秀园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期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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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1
    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城支行)诉被告广州市骏善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善锦公司)、钟国祥、黄秀园、广州市越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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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6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被告- 钟国祥 广州市越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骏善锦商贸有限公司 黄秀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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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624号钟国祥、黄秀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城支行)诉被告广州市骏善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善锦公司)、钟国祥、黄秀园、广州市越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1民初62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补正民事裁定书及骏善锦公司上诉状。民事判决及补正裁定如下:一、骏善锦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工行东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19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459530.75元;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人民币231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付罚息、以225232.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付复利);二、工行东城支行对刘德民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47号共22间商铺(详见附表《刘德民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上述商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骏善锦公司的债务(以19775277元为限)。刘德民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骏善锦公司追偿;三、工行东城支行对越东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49号1022房[粤(2015)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3900号]、1122房[粤(2015)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3841号]、1522房[粤(2015)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3916号]、1001房[粤(2015)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3839号]等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上述商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骏善锦公司的债务(以21661354元为限)。越东公司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骏善锦公司追偿;四、刘德民、董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骏善锦公司的债务向工行东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36000000元为限)。刘德民、董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骏善锦公司进行追偿。五、钟国祥、黄秀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骏善锦公司的债务向工行东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36000000元为限)。钟国祥、黄秀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骏善锦公司进行追偿。六、驳回工行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0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骏善锦公司、越东公司、刘德民、董静、钟国祥、黄秀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工行东城支行及骏善锦公司、越东公司、刘德民、董静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钟国祥、黄秀园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钟国祥、黄秀园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期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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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1
    5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城支行)诉被告钟国祥、黄秀园、广州华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园公司)、广州市越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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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6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被告- 钟国祥 广州市越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华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黄秀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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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621号钟国祥、黄秀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城支行)诉被告钟国祥、黄秀园、广州华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园公司)、广州市越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1民初62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华园公司上诉状。民事判决:一、华园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工行东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770000元并支付利息476228.83元、罚息、复利(从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以197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罚息和以476228.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复利);二、工行东城支行对越东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49号2401房[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5221268号]、2601房[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5221339号]、2701房[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5221342号]、3101房[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5221346号]、3122房[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5221347号]、3401房[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5221349号]、3422房[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5221353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华园公司的债务(以43421900元为限)。越东公司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华园公司追偿;三、钟国祥、黄秀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华园公司的债务向工行东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26280000元为限)。钟国祥、黄秀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华园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工行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9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华园公司、越东公司、钟国祥、黄秀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工行东城支行及华园公司、越东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钟国祥、黄秀园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钟国祥、黄秀园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期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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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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