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184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9月3日,马桥分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十路15号的海宁缔亿经编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一家主要从事经编织物制造、加工的生产企业,胚布仓库东侧和南侧两个安全出口被货物堆叠堵塞;该公司经编车间南门被锁闭,未保持畅通。在收到《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嘉海综执〔2021〕安责改字第12-0124号)后,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本局认为,海宁缔亿经编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海综执〔2020〕49号)的文件精神,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限海宁缔亿经编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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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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