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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中山市小榄镇沙口菊城大道东7号地铺第1卡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钟茂全、彭惠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2072民初12125号 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9-17 2021-05-24
    2

    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李志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7民终3569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0 2018-12-31
    3

    曾和生,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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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2072民特2182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曾和生
    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7-12-08 2017-12-11
    4

    曾燕飞,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粤2072民特2183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曾燕飞
    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7-12-08 2017-12-11
    5

    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钟茂全、彭惠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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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李志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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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上诉人-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7

    曾和生,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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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曾和生
    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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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曾燕飞,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曾燕飞
    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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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2072民初12125号 收起

    ... 展开
    (2020)粤2072民初1212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 钟茂全 彭惠娟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2125号彭惠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钟茂全、彭惠娟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0)粤2072民初12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茂全、彭惠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返还款项3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2元,减半收取计3156元,由原告中山市快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256元,由被告钟茂全、彭惠娟负担2900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被告钟茂全、彭惠娟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彭惠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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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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