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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水晶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458号(建华水晶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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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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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拱市监大罚处〔2021〕002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所规定的销售者应当尽到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因为质量责任制度不健全,未尽到法定义务而导致不合格产品当作合格产品销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过失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涉案产品总货值为2363.44元,符合《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一部分分则第一章第二条第(二)项第2点“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检验质量指标不合格超标准值不满1倍且不合格项2个以下的;(3)产品出厂未按标准实施检验的;(4)生产已销售产品货值不满5千元或待售的产品货值不满1.5万元的;(5)主动追回全部已售产品的;(6)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第(4)项情形,应对当事人按较轻标准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一部分总则第十四条第三款“较轻标准(含从轻处罚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法定幅度下限+(法定幅度上限-法定幅度下限)×20%以上,不满法定幅度下限+(法定幅度上限-法定幅度下限)×40%给予处罚。”经讨论研究,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没收库存的毛衫(生产企业: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号:X17Y70140)1件、竖条纹休闲衬衫(生产企业: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货号:53100357)1件;二、没收违法所得417.34元(人民币肆佰壹拾柒元叁角肆分),上缴国库;三、罚款人民币2363.44元(人民币贰仟叁佰陆拾叁元肆角肆分),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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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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