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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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南市监工商处字[2018]251号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陕西省金泰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学廉住所:广州市南沙区金沙路3号601-609房登记机关: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12月31日前成立,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011和2012年度企业年度检验,此后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2013、2014、2015、2016年度报告,属于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证据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导出的连续六年未申报年报的企业名单,证明未报送2011、2012年度检验且未公示2013、2014、2015、2016年度报告企业名单。 证据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广州红盾信息网、广州日报等媒体发布《广州市工商局公告》(穗工商管〔2017〕240号),证明我局发布提示性公告,督促其企业及时履行申报年度报告义务,警示相关违法后果。 证据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及邮政专递寄件人底单,证明本局已通过邮政专用信函催促当事人补报年报,通过邮寄信函核查当事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情况。 证据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异常名录公示截图,证明当事人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2014、2015、2016年度报告,且在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况。 本局于2018年01月05日在广州市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广州红盾信息网发布《听证告知书》公告,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或申辩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或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4楼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905012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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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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