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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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松谷、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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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民初1221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谢松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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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9 |
2 |
喻礼龙与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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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8民初33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喻礼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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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4-25 |
3 |
张旭东、陈利萍等与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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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民初2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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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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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松青、查海鹰等与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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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4民初1088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吴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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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24 |
5 |
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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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32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陈敦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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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14 |
6 |
祝某、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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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901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祝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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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09-28 |
7 |
钟斯琳与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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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744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钟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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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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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张英与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曾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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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民初15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孔张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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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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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梅与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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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1民初28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郭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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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6-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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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4执2726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1 | 详情 |
2 | (2021)浙0104执1934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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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民初857号杨烁康与李增贤、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林启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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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85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杨烁康 被告- 李增贤 林启悦 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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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857号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林启悦: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烁康诉被告李增贤、被告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友客公司)、第三人林启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660号中豪国际商业中心2幢1316室,法定代表人陈菊华)、林启悦(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廉州镇东较场东路93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857号民事裁定书、上诉须知各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杨烁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39653802021-06-1713:20:14:270联系人:郭谧(2021)粤0105民初857号杨烁康与李增贤、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林启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林启悦: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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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2 |
(2020)粤0105民初28923号陈仲华、谭蕾与宋建国与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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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892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谭蕾 陈仲华 被告- 宋建国 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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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8923号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仲华、谭蕾诉被告宋建国、第三人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8923号],因无法与你联系,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892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陈仲华、谭蕾的起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561982021-06-1014:29:20:0联系人:陈美贤、招佐文(2020)粤0105民初28923号陈仲华、谭蕾与宋建国与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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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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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857号杨烁康与李增贤、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林启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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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85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杨烁康 被告- 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李增贤 林启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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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857号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林启悦: 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660号中豪国际商业中心2幢1316室,法定代表人陈菊华)、林启悦(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廉州镇东较场东路93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烁康诉被告李增贤、被告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林启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857号],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17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9月16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返还租金和押金258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7700元;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次公告为第二次公告,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1年7月27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9367212021-05-2413:15:15:975联系人:郭谧(2021)粤0105民初857号杨烁康与李增贤、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林启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林启悦: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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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4 |
(2020)粤0106民初38488号金恩希与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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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84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恩希 被告- 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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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8488号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原告金恩希诉被告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384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金恩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38873162021-04-2215:52:48:642联系人:霍冬冬、吴海坚(2020)粤0106民初38488号金恩希与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霍冬冬、吴海坚电话:020-830086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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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5 |
(2020)浙0110民初1815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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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815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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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8154号之一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81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承办法官:陈自勇电话:0571-88672008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余杭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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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6 |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2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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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22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聂梵兮 华秋涛 钟雪娥 被告- 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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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钟雪娥等18人与你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225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广景弄6号,电话:561355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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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7 |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1)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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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1)1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周良良 何英杰 郑树涛 被告- 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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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周良良等20人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1)1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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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8 |
(2021)粤0105民初857号杨烁康与李增贤、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林启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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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85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杨烁康 被告- 林启悦 李增贤 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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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857号李增贤、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林启悦: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660号中豪国际商业中心2幢1316室,法定代表人陈菊华)、李增贤(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城大厦西座501);林启悦(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廉州镇东较场东路93号)本院受理原告杨烁康诉被告李增贤、被告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林启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857号],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17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9月16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返还租金和押金258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7700元;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1年5月20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7897992021-02-0815:26:26:277联系人:郭谧(2021)粤0105民初857号杨烁康与李增贤、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林启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李增贤、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林启悦: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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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9 |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18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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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188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葛杭峰 被告- 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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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葛杭峰与你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188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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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10 |
(2020)浙0110民初181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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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815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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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8154号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1日上午14时30分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注:承办法官:陈自勇,联系电话:0571-886720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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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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