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柯人社罚决字﹝2020﹞15号 | 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被行政处罚人拒不履行《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构成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监察行为。被行政处罚人在我局下发《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人社监罚告字【2020】15号)后,虽补交了部分资料,但仍未全部提交,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构成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行政处罚人浙江锦强针纺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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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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