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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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与杭州富阳顺意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华丰刀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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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7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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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6-07-29 | 2016-10-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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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杭江商初字第27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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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7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 被告- 杭州富阳顺意实业有限公司 富阳市恒达碳酸钙有限公司 杭州华丰刀具有限公司 富阳华丰刀具有限公司 忻黎明 黄爱花 郎惠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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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顺意实业有限公司、富阳市恒达碳酸钙有限公司、杭州华丰刀具有限公司、富阳华丰刀具有限公司、忻黎明、黄爱花、郎惠英: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诉被告杭州富阳顺意实业有限公司、富阳市恒达碳酸钙有限公司、杭州华丰刀具有限公司、富阳华丰刀具有限公司、忻黎明、黄爱花、郎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江商初字第2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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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
2 |
(2015)杭江商初字第27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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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7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 被告- 杭州富阳顺意实业有限公司 富阳市恒达碳酸钙有限公司 杭州华丰刀具有限公司 富阳华丰刀具有限公司 忻黎明 黄爱花 郎惠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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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顺意实业有限公司、富阳市恒达碳酸钙有限公司、杭州华丰刀具有限公司、富阳华丰刀具有限公司、忻黎明、黄爱花、郎惠英: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诉被告杭州富阳顺意实业有限公司、富阳市恒达碳酸钙有限公司、杭州华丰刀具有限公司、富阳华丰刀具有限公司、忻黎明、黄爱花、郎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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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7 |
3 |
(2014)杭富商初字第10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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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商初字第10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洞桥支行 被告- 黄爱花 杭州富阳顺意实业有限公司 富阳绿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李群 陈菊初 陈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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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绿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顺意实业有限公司、陈刚、李群、黄爱花、陈菊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洞桥支行诉被告富阳绿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顺意实业有限公司、陈刚、李群、黄爱花、陈菊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杭富商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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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4 |
4 |
(2014)杭富商初字第10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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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商初字第10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洞桥支行 被告- 富阳绿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顺意实业有限公司 陈刚 李群 黄爱花 陈菊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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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绿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刚、李群、陈菊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洞桥支行诉被告富阳绿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顺意实业有限公司、陈刚、李群、黄爱花、陈菊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4年10月20日15时,在富阳法院第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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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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