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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宁竹海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三段18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46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6

    法律诉讼104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显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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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4执7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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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宁县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27
    2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靖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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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4执7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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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宁县人民法院 2021-08-20 2021-09-27
    3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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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4民初17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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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宁县人民法院 2021-08-05 2021-10-11
    4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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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4民初17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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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宁县人民法院 2021-08-05 2021-10-11
    5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天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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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4民初17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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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宁县人民法院 2021-08-05 2021-09-22
    6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重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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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4民初17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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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宁县人民法院 2021-07-28 2021-08-05
    7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天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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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4执72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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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宁县人民法院 2021-07-20 2021-08-03
    8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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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4执恢23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杨荷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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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宁县人民法院 2021-07-09 2021-08-03
    9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牟平、李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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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4民初14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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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宁县人民法院 2021-06-30 2021-07-16
    10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志权、杜小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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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4执恢2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杜小强
    杜志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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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宁县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7-16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原告- 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川长宁县竹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川省长宁县金华玻璃器皿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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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长宁县人民法院 二版 2020-04-20
    2 - -

    原告- 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川长宁县竹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川省长宁县金华玻璃器皿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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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宁县人民法院 八版 2020-03-1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1524民初786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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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24民初7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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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4民初786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玉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提前至2019年4月7日到期;二、被告苏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3.3万元及截至2019年4月10日拖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6547.08元(2019年4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的债权对被告苏玉的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以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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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6
    2

    (2019)川1524民初945号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雪琴、胡俊杰、胡澜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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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24民初9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雪琴 胡俊杰 胡澜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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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4民初945号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雪琴、胡俊杰、胡澜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向你方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雪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至2019年5月6日拖欠的利息、罚息、复利等1514.11元,并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7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计算方式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胡雪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偿还上述借款本息,被告胡俊杰、胡澜舒以其抵押物长宁县长宁镇洪漠路门市2间的变现款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现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价款超出债权数额部分属被告胡俊杰、胡澜舒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胡雪琴继续清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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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5
    3

    (2019)川1524民初757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树生、李贤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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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24民初7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树生 李贤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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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4民初757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树生、李贤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向你方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树生、李贤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4559.51元及截止至2019年3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28269.09元,并以本金284559.51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2日始按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计算方式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止。二、如被告吴树生、李贤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偿还上述借款本息,被告李贤玉以其抵押物营业用房二间和住房一套的变现款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现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价款超出债权数额部分属被告李贤玉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树生、李贤玉继续清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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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4
    4

    (2019)川1524民初882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廉长金、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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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24民初8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廉长金 刘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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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4民初882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廉长金、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廉长金、刘艳偿还贷款本金9.8万元及截至2019年4月22日拖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12878.38元(本息合计110878.38元,2019年4月2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向你送达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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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0
    5

    (2019)川1524民初875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芳、谢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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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24民初8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学芳 谢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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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4民初875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芳、谢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杨学芳、谢得明偿还贷款本金8.4万元及截至2019年4月22日拖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3172.05元(本息合计87171.05元,2019年4月2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日;2.确认被告杨学芳、谢得明的借款按原告的通知要求提前至2019年4月12日到期;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向你送达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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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0
    6

    (2019)川1524民初696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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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24民初6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向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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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4民初696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向其偿还贷款本金20.74万元及截至2019年3月21日拖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0339,53元(2019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日);2.确认被告向其的借款按原告的通知要求提前至2019年3月22日到期;3.判令原告就本案的债权对被告向其的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以内优先受偿;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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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8
    7

    (2019)川1524民初761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盛强、孟洁、四川省长宁县盛宁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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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247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盛强 孟洁 四川省长宁县盛宁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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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4民初761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盛强、孟洁、四川省长宁县盛宁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何盛强、孟洁偿还贷款本金6万元及截止2019年3月15日拖欠利息、罚息及复利85118.19元(2019年3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日);2.判令被告四川省长宁县盛宁建筑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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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3
    8

    (2018)川1524民初1527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明亮、黄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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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524民初15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明亮 黄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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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24民初1527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明亮、黄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明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为:截至2019年4月24日欠息为29095.63元;以1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5日始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借款合同的约定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借款,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胡明亮到期未还款,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黄泽华提供的坐落于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三段1-2-2的住宅一套(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川[2017]长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310号”)行使抵押权,即有权在该抵押物范围内,对其变现款优先受偿。超出部分归被告黄泽华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明亮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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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8
    9

    (2019)川1524民初786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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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24民初7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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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4民初786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苏玉偿还贷款本金23.3万元及截至2019年4月10日拖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6547.08元(2019年4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日);2.确认被告苏玉的借款按原告的通知要求提前至2019年4月7日到期;3.判令原告就本案的债权对被告苏玉的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以内优先受偿;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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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6
    10

    (2018)川1524民初2236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大前、付朝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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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524民初22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魏大前 付朝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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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24民初2236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大前、付朝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判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524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魏大前、付朝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511.3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魏大前、付朝静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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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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