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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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穗从市监处字[2021]33号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市场监管良处字〔2021〕001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广州市吉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7Q3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吉祥路一巷21号101铺法定代表人:邱少群成立日期:2018年03月23日营业期限:2018年03月2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零售业2020年10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州市崴格诗动感温泉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为梯粤A500009564、梯粤A500009565、梯粤A500032914、梯粤A500032913、梯粤A500089060、梯粤A500092712、梯粤A500089061、梯粤A500089062、梯粤A500089059、梯粤A500089058)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的最后一次的维保日期均为2020年9月4日。上述电梯的维保公司为广州市吉祥电梯有限公司。经查明,当事人作为维保单位,对广州市崴格诗动感温泉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为梯粤A500009564、梯粤A500009565、梯粤A500032914、梯粤A500032913、梯粤A500089060、梯粤A500092712、梯粤A500089061、梯粤A500089062、梯粤A500089059、梯粤A500089058)进行维保。当事人于2020年9月16日、2020年9月29日对涉事电梯进行维保后,未记录电梯维护保养情况。当事人维保上述电梯的费用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2、当事人与广州市崴格诗动感温泉有限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复印件1份以及系统查询到的电梯使用登记表4份,证明当事人负责维保上述涉事电梯;3、执法人员2020年10月6日对广州市崴格诗动感温泉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及照片证据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情况;4、广州市崴格诗动感温泉有限公司监控室提供的该单位9月16日、9月29日监控截图8份及整改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9月16日、9月29日已经进行维保作业;5、涉事电梯维保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维保人员在9月16日、9月29日已经进行维保作业;6、涉事电梯维保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维保人员持证上岗;7、当事人2020年10月6日提供的涉事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半月】(维护保养日期为2020.9.4)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8、2020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9、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5日因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一案被我局行政处罚的事实。2021年2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从市场监管良处告字〔2021〕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按规定记录电梯维护保养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七)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的规定。当事人对涉事电梯有进行维护保养,但未按规定进行记录,上述违法行为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未按规定记录电梯维护保养情况的违法事实,主动提供上述违法事实的佐证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5日因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一案被我局行政处罚,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到当事人所维保的涉事电梯位于新冠病毒疫情隔离酒店防疫区域,填写涉事电梯的维保记录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从轻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记录电梯维护保养情况的行为,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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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详情 |
| 2 | 穗从市监处字[2020]131号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市场监管良街处字〔2020〕01号当事人:广州市吉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7Q311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吉祥路一巷21号101铺法定代表人:邱少群成立日期:2018年03月23日经营范围:零售业根据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电梯监督抽查报告(编号:2020-GZCH-00642、2020-GZCH-00645)显示由广州市吉祥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广州市昊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注册代码为3110-440184-201305-0002的电梯经抽查:8.1电气安全装置(电气安全装置正常可靠)抽查结果为盘车轮开关没接入安全回路,抽查结论为不合格;19.2缓冲器(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正常)抽查结果为对重和轿厢侧缺油,抽查结论为不合格。注册代码为3110-440184-201305-0003的电梯经抽查:8.1电气安全装置(电气安全装置正常可靠)抽查结果为盘车轮开关没接入安全回路,抽查结论为不合格;19.2缓冲器(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正常)抽查结果为轿厢、对重缓冲器油量不足,抽查结论为不合格;19.3缓冲器(标识齐全,对重越程距离符合要求)抽查结果为对重越程距离不足,抽查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从化区良口镇流溪河林场黄竹塱工区五队侧地段聚林苑广州市昊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两部电梯进行检查。2020年7月7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前往良口市场监管所接受调查。根据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电梯监督抽查报告(编号:2020-GZCH-00469、2020-GZCH-00471)显示,由广州市吉祥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设备代码:31104401842017080004)经监督抽查:1.1维护保养记录(半月保养记录齐全)抽查结果为维保记录与现场不符,5.1制动器(制动器工作情况正常)抽查结果为卡阻,抽查结论为不合格;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设备代码:31104401842016010008)经监督抽查:1.1维护保养记录(半月保养记录齐全)抽查结果为维保记录半年保第32、35项与现场不符,2.1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紧急报警有效)抽查结果为紧急对讲失效,抽查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州市盛唐翰林国际小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广州市吉祥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两台电梯(设备代码:31104401842017080004、31104401842016010008)2020年3月11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半年】中的第32项.减速机润滑油、第35项.选层器动静触点维保记录为“√”表明当事人对该项目进行了检查并符合要求,但现场检查和电梯监督抽查报告表明,上述2台电梯并无相关装置。维保记录中有部分“√”被改为“—”。2020年6月29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前往街口市场监管所接受调查。2020年7月30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再次前往街口市场监管所接受调查。经查明,广州市吉祥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维保单位,对广州市昊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两部电梯(注册代码:3110440********50002、3110440********50003)进行维保,当事人在维保过程中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导致两台电梯盘车轮开关未接入安全回路,未能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当事人维保上述电梯的费用为350元/月/台,由于维保利润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同时查明,广州市吉祥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维保单位,对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设备代码:31104401842017080004、31104401842016010008)进行维保保养,其2020年3月11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半年】中第32.减速机润滑油、35.选层器动静触点项目保养情况确认为正常,但现场检查和根据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NO:GZCH0000112)显示上述电梯无减速箱及选层器,根据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电梯监督抽查报告(编号:2020-GZCH-00469、2020-GZCH-00471),因此认定上述电梯半年维护保养记录与真实情况不符。当事人在电梯维保过程中,存在未真实记录电梯维护保养情况的事实。当事人对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上述两台电梯(设备代码:31104401842017080004、31104401842016010008)的维保费用分别为:1000元/月、1300元/月。由于盛唐翰林国际小区的管理原因,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当事人支付任何维保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案发后,当事人已对上述四台不合格电梯进行整改,并经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验研究院现场复检符合。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2、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委托代理人处理案件有关事宜的授权;3、当事人与广州市昊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维保上述涉事电梯。4、2020年6月11日对从化区良口镇流溪河林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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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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