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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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0朱孔良与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烟建集团第十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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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民终289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朱孔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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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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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文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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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002民初442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威海文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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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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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泽、山东川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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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425民初322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李开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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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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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友贵、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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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11民初323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王友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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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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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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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428民初13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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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县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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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雷、李树太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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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603民初186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郭建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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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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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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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16民初2471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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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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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荣誉建材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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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491民初11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德州市荣誉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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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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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淮安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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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91执保5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淮安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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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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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坤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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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14民初645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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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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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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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G83 | 2017-08-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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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王雪峰诉被告南京晟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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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170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王雪峰 被告- 南京晟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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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雪峰诉被告南京晟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1-05-1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1701号南京晟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雪峰诉被告南京晟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48460.12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其中以543982.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4477.6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承办法官:王宠俊联系电话:025-8376860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饶敏诉被告张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关于张立兵申请宣告罗芬失踪一案失踪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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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2 |
关于张立兵申请宣告罗芬失踪一案失踪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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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特9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晟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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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立兵申请宣告罗芬失踪一案失踪公告日期:2021-05-1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特90号本院受理张立兵申请宣告罗芬失踪一案,经查:罗芬,女,1989年3月24日生,苗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903240741,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石合村西张组23-2号。罗芬自2019年3月离家出走,一直未归,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希望罗芬本人或知道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见到公告后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罗芬失踪。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承办法官:谢明联系电话:025-83768633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王雪峰诉被告南京晟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苌凤田诉被告滕俊、马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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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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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派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晟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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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169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派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晟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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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派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晟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1-05-1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1690号南京晟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派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晟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76856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南京格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陆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江家祥诉被告南京优喆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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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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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格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陆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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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63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格远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陆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晟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华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派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陆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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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格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陆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1-05-1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637号南京陆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格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陆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南京陆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格远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522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76862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王梦莹诉被告江苏华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派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晟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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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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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家祥诉被告南京优喆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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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175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江家祥 当事人- 南京晟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派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运输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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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家祥诉被告南京优喆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1-05-1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1751号南京优喆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家祥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用357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76857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南京派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晟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王少坤诉被告南京优喆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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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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