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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洛龙街道办事处(石龙湖派出所内)
    • 简介:-
    • 法律诉讼 532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71
    • 送达公告 63

    法律诉讼53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与聂玉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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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4民初4406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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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7-22
    2

    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与聂玉光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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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4民初4403号 行纪合同纠纷

    原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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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21-06-10 2021-07-22
    3

    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与聂玉光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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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4民初4399号 行纪合同纠纷

    原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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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21-06-09 2021-07-22
    4

    杨天福与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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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4民初103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杨天福
    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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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5-07
    5

    黄国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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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4执374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黄国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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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8-02
    6

    匡黎明与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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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4民初1225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原告-匡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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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7-22
    7

    深圳润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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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执异1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人-深圳润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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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3-11 2021-06-02
    8

    邵留玉与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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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4民初63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邵留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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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3-19
    9

    顾山、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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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4执2868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顾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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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0-12-25
    10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景星支行与窦骁骁、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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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2民初44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景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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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1-03-15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云0114民初2868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凤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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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G19 2020-07-30
    2 (2020)云0114民初29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周艳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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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G31 2020-03-27
    3 (2020)云0114民初28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周艳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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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G70 2020-03-24
    4 (2020)云0114民初28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周艳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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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G70 2020-03-24
    5 (2020)云0114民初28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周艳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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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G70 2020-03-24

    失信被执行人7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云0114执1249号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30 详情
    2 (2021)云0114执633号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22 详情
    3 (2021)云0114执374号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15 详情
    4 (2021)云0114执289号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13 详情
    5 (2020)云0114执2899号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9-24 详情
    6 (2020)云0114执2868号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23 详情
    7 (2020)云0122执1191号 晋宁县人民法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9-10 详情
    8 (2020)云0122执1190号 晋宁县人民法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9-10 详情
    9 (2020)云0122执1188号 晋宁县人民法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9-10 详情
    10 (2020)云0114执1650号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6-28 详情

    送达公告6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云0102民初37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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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37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 被告- 丁梦霞 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毕永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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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3763号毕永辉、丁梦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诉被告毕永辉、丁梦霞、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毕永辉、丁梦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38967.19元、利息人民币33933.11元、罚息人民币8995.23元、复利人民币1816.58元(截至2021年6月1日),并支付自2021年6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欠付本金的罚息和欠付利息的复利(利率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毕永辉、丁梦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毕永辉、丁梦霞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98元、保全费人民币3969元,由被告毕永辉、丁梦霞、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五华区人民法院(普吉路298号)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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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2

    (2021)云0102民初37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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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37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 被告- 丁梦霞 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毕永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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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3764号毕永辉、丁梦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诉被告毕永辉、丁梦霞、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毕永辉、丁梦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2165.75元、利息人民币25605.98元、罚息人民币6787.82元、复利人民币1370.81元(截至2021年6月1日),并支付自2021年6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欠付本金的罚息和欠付利息的复利(利率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毕永辉、丁梦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毕永辉、丁梦霞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54元、保全费人民币3147元,由被告毕永辉、丁梦霞、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五华区人民法院(普吉路298号)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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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3

    (2021)云0102民初37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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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37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 被告- 丁梦霞 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毕永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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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3759号毕永辉、丁梦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诉被告毕永辉、丁梦霞、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毕永辉、丁梦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34575.62元、利息人民币33724.94元、罚息人民币8937.08元、复利人民币1805.47元(截至2021年6月1日),并支付自2021年6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欠付本金的罚息和欠付利息的复利(利率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毕永辉、丁梦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毕永辉、丁梦霞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56元、保全费人民币3948元,由被告毕永辉、丁梦霞、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五华区人民法院(普吉路298号)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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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4

    (2021)云0102民初37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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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37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 被告- 丁梦霞 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毕永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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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3759号毕永辉、丁梦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诉被告毕永辉、丁梦霞、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毕永辉、丁梦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34575.62元、利息人民币33724.94元、罚息人民币8937.08元、复利人民币1805.47元(截至2021年6月1日),并支付自2021年6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欠付本金的罚息和欠付利息的复利(利率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毕永辉、丁梦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毕永辉、丁梦霞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五华区人民法院(普吉路298号)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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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2
    5

    (2021)云0102民初37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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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37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 被告- 丁梦霞 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毕永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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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3763号毕永辉、丁梦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诉被告毕永辉、丁梦霞、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毕永辉、丁梦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38967.19元、利息人民币33933.11元、罚息人民币8995.23元、复利人民币1816.58元(截至2021年6月1日),并支付自2021年6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欠付本金的罚息和欠付利息的复利(利率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毕永辉、丁梦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毕永辉、丁梦霞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五华区人民法院(普吉路298号)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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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2
    6

    (2021)云0102民初37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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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37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 被告- 丁梦霞 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毕永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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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3764号毕永辉、丁梦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诉被告毕永辉、丁梦霞、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毕永辉、丁梦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2165.75元、利息人民币25605.98元、罚息人民币6787.82元、复利人民币1370.81元(截至2021年6月1日),并支付自2021年6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欠付本金的罚息和欠付利息的复利(利率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毕永辉、丁梦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毕永辉、丁梦霞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五华区人民法院(普吉路298号)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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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2
    7

    (2021)云0102民初3759、3760、3761、3762、3763、3764、3765、37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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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案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 云民初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 被告- 胡蒙 丁梦霞 刘红 王戈里 童应梅 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伍锐 熊云辉 向扫尘 毕永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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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3759、3760、3761、3762、3763、3764、3765、3766号毕永辉、丁梦霞、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刘红、王戈里、熊云辉、向扫尘、童应梅、伍锐、胡蒙:本院受理(2021)云0102民初3759、3760、3761、3762、3763、3764、3765、3766号案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诉被告毕永辉、丁梦霞、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刘红、王戈里、熊云辉、向扫尘、童应梅、伍锐、胡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4日下午14:0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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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8

    (2019)云0102民初154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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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民初154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 被告- 李家军 潘俊 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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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5452号李家军、潘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与被告李家军、潘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15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家军、潘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3月21日的借款本金661250.92元、利息34464.59元、逾期利息6136.67元、复利1755.29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的借款利息为基数);二、被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家军、潘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家军、潘俊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1元,保全申请费4050元,由被告李家军、潘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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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30
    9

    (2019)云0102民初154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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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民初154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 被告- 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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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5452号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定于2020年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速裁法庭公开开庭。现因特殊情况,本案延期开庭,原定开庭时间取消。现再次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0年4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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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04
    10

    (2019)云0102民初154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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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民初154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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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5452号李家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与被告李家军、潘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家军、潘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661250.92元,截至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8362.6元(本息合计为679613.52元),以及自2019年8月22日至上述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复利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按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并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照该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上浮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2、判令被告李家军、潘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其中律师费为26450元;(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截至2019年8月21日合计金额为706063.52元);3、确认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即原告对被告李家军、潘俊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昆明市呈贡新区洛龙街道办事处西部新都昌商业广场1幢45层4506号房屋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家军、潘俊、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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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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