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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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市管罚处字〔2019〕6号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能够及时开展不合格药品召回工作,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进行案件的调查处理,提供的涉案药品生产、销售、储藏、养护等环节的材料均真实完整。当事人在涉案药品原料进场、涉案药品生产、放行入库等过程中均按照GMP生产要求进行。此外,当事人将该批次产品送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合同检验的检验结果为所有项目均符合标准规定。鉴于上述因素,参照《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和《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药品妥布霉素滴眼液1310盒;2、没收违法所得88445.04元;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2倍的罚款113515.90元。上述罚没款金额合计201960.94元。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3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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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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