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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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784号送达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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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78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广东来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兴新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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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784号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元春、岳剑波、程建仁、巩永锋、李红然、刘成雄、许泳池、杨长武、何建华、张丽、张利儿: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广东来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被申请人王元春、岳剑波、程建仁、巩永锋、李红然、刘成雄、许泳池、杨长武、何建华、张丽、张利儿执行追加程序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执异7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深圳中兴新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王元春、岳剑波、程建仁、巩永锋、李红然、刘成雄、高瑞鑫、薛峰、许泳池、阮强、杨长武、何建华、张丽、张利儿为本院(2019)粤03执3109号案被执行人,对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2484号仲裁裁决项下的债务,在不超过4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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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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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530号送达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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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53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广东来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蓓蓓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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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530号深圳市蓓蓓恩实业有限公司、王世锋: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广东来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被申请人王世锋、夏建华、戴松欢执行追加程序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执异5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王世锋为本院(2021)粤03执242号案件被执行人,对深圳市蓓蓓恩实业有限公司在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979号仲裁裁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广东来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追加夏建华、戴松欢为本院(2021)粤03执242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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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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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530号送达听证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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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530号 | - |
当事人- 广东来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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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530号深圳市蓓蓓恩实业有限公司、王世锋、夏建华、戴松欢:本院审理的广东来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被申请人王世锋、夏建华、戴松欢执行追加程序一案,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庭审判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为唐毅(主审)、蔡劲峰、刘真,书记员伍加容。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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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4 |
(2021)粤03执196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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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9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蓓蓓恩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来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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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969号广东来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蓓蓓恩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776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9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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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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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4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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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来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蓓蓓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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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42号深圳市蓓蓓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来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97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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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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